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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资本局12月18日消息 12月5日,中信建投(601066.SH;06066.HK)原投行业务管委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杜鹏飞因受贿罪,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罚金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判决书显示,杜鹏飞在振华新材(688707.SH)IPO项目中突击入股,解禁后套现获利410.64万元。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在公开信息中,类似案件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但杜鹏飞一案却被法院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2月17日,杜鹏飞的辩护律师表示,杜鹏飞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目前已提交上诉状。
另有知情人士告诉红星资本局,该案线索于2024年国家审计署的审计中被查出,同期还有另外两名中信建投投行人员因不同上市公司项目被查,近期该二人也因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均在10年以上。
资料图 图据视觉中国
资深保代突击入股
公司上市后套现获利
据中信建投此前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杜鹏飞,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振华新材、思维列控(603508.SH)、大参林(维权)(603233.SH)IPO项目,香雪制药(300147.SZ)配股、香雪制药公司债、华锋股份(002806.SZ)可转债、雷科防务(002413.SZ)非公开再融资项目,盛路通信(002446.SZ)、雷科防务、东方精工(002611.SZ)、红相电力(300427.SZ)、华锋股份等并购重组项目。
12月16日,红星资本局获取了杜鹏飞受贿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该案缘起于振华新材IPO项目。
2019年7月,振华新材IPO前,曾启动定向增发,计划向当时的在册股东募资不超过8亿元,但最终累计募资约5.13亿元,未达预期目标。
2019年8月,振华新材与中信建投签署《辅导协议》,杜鹏飞担任该项目的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
振华新材某高管得知老股东没有跟投意愿后,便与另一位高管商议,为了更好地让杜鹏飞帮助振华新材上市,通过老股东代持的方式,让杜鹏飞认购一部分股份。
于是,杜鹏飞安排一名友人刘飞(化名)出资150万元参与入股,并约定收益分成。
之后,在振华新材IPO项目中,杜鹏飞未按要求披露代持事实。2021年9月,振华新材高管参与IPO战略配售,杜鹏飞明知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借贷,却违反规定出具了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2021年9月14日,振华新材以11.75元/股的价格登陆科创板。上市后,公司股价表现强劲,限售期内一度飙升至80元的高位。
2022年9月,限售股解禁时,股价仍维持在50元左右,同月代持账户开始陆续减持,实现收益约410.64万元,转入刘飞账户,刘飞将其中约200万元转交给了杜鹏飞。案发后,杜鹏飞上缴违法所得,刘飞上缴该案涉款。
2024年10月,杜鹏飞被采取留置措施。一个月后,2024年11月22日,振华新材公告称,中信建投证券原保荐代表人杜鹏飞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其保荐代表人。
一审法院认为,杜鹏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受贿罪成立,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410.6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
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辩护律师称杜鹏飞已上诉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在该案中,国资券商保代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与过往同类案件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或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同。
12月17日,杜鹏飞的辩护律师钟妤也向红星资本局表示,将国有参股证券公司中的普通保荐代表人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认定和惩罚,是该案与过往案例相比最大不同之处。
杜鹏飞在到案后进行了详细供述,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有异议,辩称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一审法院查明,中信建投属于国家出资企业。根据中信建投总部岗位职级管理办法,外聘D及以上职级人员和行政政负责人,需经提名、集体考察,并经人力资源部呈报公司经营决策会议审批后,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相应手续。
2018年12月,中信建投执行委员会决定聘任杜鹏飞为投资银行部总监(D);2021年12月,中信建投公司党委会决定聘任杜鹏飞为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ED)。法院认为,对杜鹏飞的身份认定已具备形式要件。
法院还指出,杜鹏飞受中信建投指派,全面负责振华新材IPO项目的尽职调查、沟通协调等工作,还要在上市后持续督导振华新材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其所从事的工作具有明显的经营、管理属性,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钟妤称,在杜鹏飞案中,中信建投虽然是国家出资企业,但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有公开发行的股份,有着众多公众股东,不应将负责公司经营决策层面的组织执委会,等同于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
钟妤认为:“保荐业务确实具有公共属性,但这种公共属性来源于职业本身的专业性,并非来源于对公权力的行使或对国有资产的支配,这与刑法意义上的‘从事公务’行为不同。”
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获得收益应当为200万元”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2022年9月减持股票后,杜鹏飞开始主导分赃,此时其对股权利益起到了实际管理控制作用,应以该时间点认定为犯罪既遂,犯罪数额应认定为410.64万元。
钟妤向红星资本局表示,杜鹏飞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目前已提交上诉状。
还有两名投行人员因受贿罪被判
刑期均在十年以上
另有知情人士告诉红星资本局,该案线索于2024年国家审计署的审计中被查出。杜鹏飞被查期间,还有另外两名中信建投投行人员因不同上市公司项目涉嫌受贿被查,近期该二人也因犯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均在十年以上。
中信建投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央汇金”)直接持股的三家“汇金系”券商之一,截至三季度末中央汇金的持股比例为30.76%,为第二大股东。
12月17日,红星资本局就此事向中信建投发去采访请求,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应。
对于“振华新材高管为实现利益捆绑主动邀约”这一说法,12月15日,红星资本局向振华新材方面求证。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已关注到相关报道,但其层级不了解情况,“杜鹏飞被留置以来,公司经营一切正常,公司管理层也一直在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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