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爱股网 > 股票新闻 > 正文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2025年12月18日 00: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1号,华工科技总部大楼四楼多媒体会议厅。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新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49人,代表股份238,092,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1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93,007,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8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39人,代表股份45,085,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44人,代表股份46,453,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368,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39人,代表股份45,085,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80%。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参加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此外,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571,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10%;反对10,737,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98%;弃权783,7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32,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984%;反对10,737,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145%;弃权783,7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71%。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的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607,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60%;反对12,312,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12%;弃权173,4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68,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226%;反对12,312,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041%;弃权173,4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3%。

  2.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546,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506%;反对11,424,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84%;弃权121,5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07,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451%;反对11,424,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933%;弃权121,5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6%。

  2.0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642,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706%;反对12,315,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25%;弃权135,4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03,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975%;反对12,315,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110%;弃权135,4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5%。

  2.0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527,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427%;反对11,444,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68%;弃权120,4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888,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044%;反对11,444,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64%;弃权120,4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2%。

  2.0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545,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502%;反对11,431,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14%;弃权115,3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06,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430%;反对11,431,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088%;弃权115,3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2%。

  3、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557,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52%;反对2,427,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6%;弃权107,5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918,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427%;反对2,427,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59%;弃权107,5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何卓琳、张子乔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查看更多董秘问答>>

热门新闻

>>>查看更多: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