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2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26号华新大厦B座2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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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徐永模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所采取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股份登记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Martin Kriegner先生因其他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叶家兴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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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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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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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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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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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2至4为特别决议案,已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 本次审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2至4,已剔
除公司董监高投票。
3、议案2至4中,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
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菁、梅梦元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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