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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时间:2025年11月01日 06:21

  证券代码:600169                                                 证券简称:太原重工(维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本期采用追溯重述法对前期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陶家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段志红        会计机构负责人:许玉海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9月

  编制单位: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陶家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段志红        会计机构负责人:许玉海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9月

  编制单位: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陶家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段志红        会计机构负责人:许玉海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69       证券简称:太原重工      公告编号:2025-049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6日披露了《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5〕3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范卫民先生、王创民先生、张志德先生、贺吉先生、李玉敏先生、杜美林女士、韩珍堂先生、陶家晋先生、卜彦峰先生、郝杰峰先生、段志红先生、杨珊女士: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2年,太原重工与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300MW风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拉弹泡项目),约定太原重工向拉弹泡项目销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总承包拉弹泡项目风电场工程,并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太原重工通过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收入、结转成本且少计相关收入和成本,多计拉弹泡项目自采塔筒收入、少计和跨期结转自采塔筒成本,虚增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成本,少计融资租赁财务费用的方式,导致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2020年和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多计营业收入756,668,038.8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39%;多计营业成本601,321,510.1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7.89%;多计利润总额155,346,528.6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63.89%。

  2015年少计营业收入43,866,575.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0.64%;少计营业成本52,048,229.2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0.96%;少计财务费用4,847,040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0.98%;多计利润总额13,028,693.3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83%。

  2016年多计营业收入751,888,249.6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7.58%;多计营业成本786,069,96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18.68%;少计财务费用36,054,380.76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6.5%;多计利润总额1,872,665.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0.1%。

  2017年少计营业收入185,214,431.58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8%;少计营业成本179,642,456.98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29%;少计财务费用22,098,579.24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3.03%;多计利润总额16,526,604.6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37%。

  2018年少计营业收入92,607,215.8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44%;少计营业成本92,873,085.9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2.06%;少计财务费用120,488,031.97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14.82%;多计利润总额120,753,902.0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9.76%。

  2020年少计营业收入165,718,175.6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2%;少计营业成本153,980,116.3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2.21%;少计利润总额11,738,059.2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52%。

  2021年少计营业收入93,409,749.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2%;少计营业成本48,503,394.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0.73%;多计财务费用699,540.85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0.1%;少计利润总额45,605,895.6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3%。

  同时,太原重工在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引用了个别年度的部分财务数据,构成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年度报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太原重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范卫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为完成考核指标,组织协调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和虚增拉弹泡项目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保证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创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保证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志德,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副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该项目确认的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不符合实际销售情况的问题,保证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贺吉,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知悉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情况,未审慎关注拉弹泡项目融资租赁费用长期挂账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财务管控和监督,保证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玉敏,作为太原重工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未对太原重工2014年、2016年年度报告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杜美林,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未对太原重工2016年年度报告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珍堂,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在组织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陶家晋,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在推动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卜彦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在任职期间曾实际参与管理太原重工财务工作,在配合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郝杰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营销总监,兼任营销中心总经理,未对拉弹泡项目应收账款较高的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20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段志红,作为太原重工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证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珊,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证2020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范卫民、王创民、贺吉、李玉敏和杜美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张志德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韩珍堂、陶家晋、卜彦峰、郝杰峰、段志红和杨珊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主观过错较小等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二、对张志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对韩珍堂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四、对陶家晋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三十万元罚款;

  五、对卜彦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三十万元罚款;

  六、对段志红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七、对郝杰峰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八、对杨珊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形,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范卫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王创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贺吉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四、对李玉敏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五、对杜美林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范卫民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范卫民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王创民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贺吉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王创民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贺吉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张志德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张志德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联系人(杜昕,电话0351-7218142,传真0351-7218178),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本公告同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太原重工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山西证监局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将结合《事先告知书》内容,对相关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所涉及项目2021年已完工,相关项目资产2024年已全部剥离,风险已出清,不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任何影响。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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