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金罚决字〔2025〕19-21号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18:00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1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 | 黔西南金罚决字〔2025〕19号 | 个人代理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 警告,并处罚款 0.5万元 | 黔西南金融监管分局 |
2 | 杨丹丹(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经理) | 黔西南金罚决字〔2025〕20号 | 警告,并处罚款 0.5万元 |
3 | 王成英(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个人代理人) | 黔西南金罚决字〔2025〕21号 | 警告,并处罚款 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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