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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金罚决字〔2025〕19-21号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18:00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决定机关

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

黔西南金罚决字〔2025〕19号

个人代理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警告,并处罚款

0.5万元

黔西南金融监管分局

2

杨丹丹(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经理)

黔西南金罚决字〔2025〕20号

警告,并处罚款

0.5万元

3

王成英(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个人代理人)

黔西南金罚决字〔2025〕21号

警告,并处罚款

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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