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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00: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执行程序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异议人(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399,00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诉讼费用等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上述案件终结执行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1年8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华夏北分”)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公司在收到《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后,于2021年8月17日就诉讼案件情况进行披露,详见《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2)。

  2022年3月,公司与华夏北分达成和解,北京三中院出具(2021)京03民初1179号《民事调解书》。2022年12月,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2023年7月,公司原控股股东之母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集团”)、国安集团管理人致函公司,告知截至2023年6月30日,华夏北分在国安集团等七家公司重整程序中已实际获得清偿部分债权。截至2023年7月19日,公司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清偿华夏北分剩余应付款项。至此,公司向华夏北分全额清偿完毕所有款项。

  2023年8月,华夏北分以其不认可在国安集团司法重整程序获得清偿的债权为由,向北京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3)京03执1255号。其后,公司向北京三中院提交执行异议立案申请,请求北京三中院撤销(2023)京03执1255号执行裁定,终结(2023)京03执1255号案件的执行,并解除北京三中院在该执行案中对公司采取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

  2025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送达的(2025)京03执异1108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裁定书中,北京三中院认定华夏北分案涉债权已全部实现,被执行人国安股份的异议主张成立,予以支持。

  二、案件执行情况

  北京三中院于2025年10月23日对本案作出裁定,裁定如下:

  1.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案所提异议成立;

  2.终结(2023)京03执1255号案件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北京三中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终结执行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公司不再负有继续向华夏北分履行相关债务的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以公司或子公司为原告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金额为42.26万元,为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以公司或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金额为20万元,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除上述外,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三中院送达的(2025)京03执异1108号《执行裁定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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