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8 证券简称:银座股份公告编号:临2025-049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第四次
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第四次持有人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召集,应出席持有人61名,实际出席持有人54名,代表份额1,253.60万份,占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97.64%。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继续延长24个月,即延长至2027年10月15日。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管理委员会部分委员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倪志宇、倪宪生因非交易过户等原因退出员工持股计划,并提出辞任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举宿仲远、刘瀚为管理委员会委员,与原委员魏东海、张林涛、徐宏伟、王鹏、秦峥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并根据《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履行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责。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58 证券简称:银座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50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十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继续延长24个月,即延长至2027年10月15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2020年10月15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九次临时会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实施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于2021年3月26日完成股票购买,累计买入24,205,950股,股份占比约4.65%,成交均价约为7.07元/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36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后,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即2020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15日。
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2023年10月13日及2023年11月1日召开了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第十三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关于变更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将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24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10月15日;将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变更为公司自行管理,同时增加根据持有人申请为其提供过户到个人证券账户的机制。
根据《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及部分持有人申请,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已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交易过户至个人证券账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剩余1,783,79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4%。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延期情况
公司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将于2025年10月15日届满,根据《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相关规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及为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利益,综合考虑当前证券市场情况及员工持股计划现状,公司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第四次持有人会议及第十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继续延长24个月,即延长至2027年10月15日。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58 证券简称:银座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48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5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9月12日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20,066,58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800,998.84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下述“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法人股股东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中的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世界贸易中心、鲁商物产有限公司、山东鲁商产融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5元,待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35元/股。如相关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3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缴纳,公司向该类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5元/股。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有关问题,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60688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