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11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汇金大厦21层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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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应飞军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除董事应莹女士、徐日光先生、周天颖女士以通讯会议方式参会外,其余董事均现场参会;
2、公司应出席监事3人,出席3人,监事佘桃女士、钟山先生现场参会,监事会主席徐正敏女士以通讯会议方式参会;
3、董事会秘书严鹏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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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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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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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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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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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葛攀攀律师、徐丝寒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