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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5年01月15日 17:08

(来源:重庆证监局)

来源:重庆证监局

王启:

经查,你担任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博合金)董事期间,你女儿自20241029日至20241031日累计买入顺博合金股票79,300股,累计卖出顺博合金股票79,3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证券交易规定,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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