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关于德国二股东份转让协议中提到2024年11月30日后未过户情况下,双方可无责解除协议,到目前已过多时并未见公司公告其䃼充协议,是否有误导投资者嫌疑?
董秘回答(峰璟股份SZ002662):
您好,关于公司德方股东协议转让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股东方,公司需根据股东对该事项的进展反馈发布公告,公告披露并非由公司决定。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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