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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宁可不披露也不认年报,证监会立案调查竟然无功而返?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08:00

1.金力泰(300225)2024年度财务报表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是继延安必康、天圣制药后又一典型的财务风险案例,公司也是披星戴帽被退市风险警示。关于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披露信息可以简单总结如下:

①2024年,金力泰通过芮奈贸易、江西尚亿等三家贸易商,每季度初签订采购协议转出资金,季度末通过解除协议收回,全年累计转出9.31亿元、转回9.30亿元,但实际采购金额仅2900万元。贸易商在收到资金后,相近时间点将相近金额转出至非供货主体,审计机构无法识别这些主体是否为资金占用通道方。

②2024年9月,金力泰以3.23亿元收购怡钛积科技34%股权,但交易对手方厦门怡科在收到款项后,2017年首次收购怡钛积科技时形成的1.3753亿元回购款,在2024年4月收回后,同样通过贸易商渠道转出至北京森沃资本(与石河子怡科存在关联),资金最终用途不明。立即转出3.07亿元至与贸易商资金通道方有关联的主体。而同时,

③年报显示2024年净利润2808万元,但审计机构指出,因无法核实资金占用规模及交易真实性,实际利润可能存在重大虚增。

2.公司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和风险,很多操作看起来已经是毫无底线彻底失控,这种情况下再胆大的会所也不敢有所隐瞒了。根据本次处罚的信息,面对会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长、财务总监和董秘商量之后一致不认可,然后连夜发布不能准时披露年报的公告。公司直到7月1日才披露2024年年报,因而被处罚。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因为没有准时披露年报公司在5月份还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结果现在证监会公告没有别的违法行为,就是因为没有准时披露年报被处罚。难道就没有资金占用的情况、难道就没有隐藏关联交易的情况、难道就没有系统性财务造假的可能?这个可就有点奇怪了。

3.其实早在2023年,金力泰就被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公司存在通过虚构贸易交易虚增利润的情形,从而被上海证监局处罚:

4.经查明,金力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金力泰主导虚构“黄金贸易业务”。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金力泰实业与下游客户累计订立41份黄金销售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5.09亿元;相对应,金力泰实业与浙江运发等上游供应商订立41份黄金采购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4.85亿元。上述业务以贸易为名,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金力泰实业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上下游实际均由浙江运发指定,相关物流、资金形成闭环,因为上述违法行为,金力泰被罚款200万元,而相关人员被罚款50万至100万不等。金力泰实业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赚取资金使用费。

5.值得格外说明的是:金力泰2023年年报是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机构是利安达。或许已经有过沟通20241年年报很难顺利出具标准意见,因而公司2024年年底紧急更换为中兴华,没想到最终还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就算是公司在4月份宁愿不准时披露年报也不愿承认这份非标报告,不过两个月后披露的仍旧是中兴华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金力泰来说,努力了两个月,最终结果还是没有改变,或许也说明公司问题真的很多,真的很难找到“重赏之下的勇夫”了。

6.对于金力泰来说,尽管证监会本次立案调查没有发现什么严重的问题,不过2025年仍旧是很关键的意见,如果年报仍旧不能准时披露或者出具非标意见,那么退市的风险就很大了。公司2022年至2024年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5年9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5〕25号)。

经查明,金力泰涉嫌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2025年4月23日,金力泰时任董事长、总裁罗甸,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吴纯超,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三人商量后决定,预计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2024年年报的编制及披露工作。当天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不接受年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拟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2025年4月28日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预约日期及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5年4月29日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5年5月5日下午,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

2025年7月1日晚上,金力泰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相关信息披露公告、公司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对金力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罗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吴纯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3

四、对隋静媛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同时,公司股票不涉及新增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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