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问:不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投资者如何参与创业板投资?
答:增设准入条件,并不是将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拦在创业板大门之外。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认购公募基金等产品的方式参与创业板投资。
十三、问:创业板转融券机制做了哪些优化?
答:为配合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完善创业板市场基础性交易制度,提升融券业务效率,完善多空平衡机制,深交所联合中证金融、中国结算,充分借鉴科创板经验,对创业板转融券机制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
一是提高市场化水平,降低业务成本。在创业板推出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引入市场化的费率及期限确定机制,并大幅降低创业板转融券约定申报的费率差。
二是提高创业板转融券业务效率,实现创业板转融券约定申报实时成交。通过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成交的,深交所实时调整借贷双方的账户可交易余额,借入人可实时借入创业板标的证券,办理相关业务。
三是扩大出借人范围,丰富券源供给。允许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作为出借人出借证券,允许创业板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配售股票。
十四、问:创业板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与优化前的创业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相比有哪些优势?
答:优化前的创业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期限固定,费率固定,允许展期但不允许提前了结;二是盘中申报,盘后集中撮合成交,借入次日方可融券交易。拟实施的创业板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在两个方面做出改进:一是将“期限固定、费率固定”的转融券模式调整为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期限、费率,并提供更加灵活的展期和提前了结方式;二是将盘中申报、盘后集中撮合成交,调整为盘中实时撮合成交,证券公司可以实时借入创业板股票,供其客户进行融券交易。
优化后的创业板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市场化水平和交易效率更高,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单只股票的市场供需情况灵活定价,券源库存管理更为简便,业务成本更低,进一步满足借贷双方多样化需求。
十五、问:创业板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适用于哪些标的证券?
答:创业板属于存量板块,创业板转融券机制优化涉及存量转融券标的证券问题。创业板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适用范围既包括创业板新发行上市的证券,也包括目前已纳入创业板转融券标的的证券。目前,创业板转融券标的证券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