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公司存在募集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现金管理不符合董事会授权期限等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未披露不符合董事会授权期限的现金管理有关情况,未披露金额达 7300 万元,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收入确认政策执行不到位:公司未制定具体收入确认执行细则,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第五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公司财务总监王自以、董事会秘书董学春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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