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东方(SZ30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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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福能东方(SZ300173)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福能东方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6月,福能东方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约定,先由重庆中光电向大宇精雕支付虚假货款,大宇精雕确认虚假应收款,大宇精雕再以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预付款的形式,最终将资金转回重庆中光电。大宇精雕通过上述方式少确认应收款的减值损失、虚增预付款,导致福能东方2020年虚增利润3579万元,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20.18%。2021年大宇精雕对上述虚增预付款确认减值损失 , 导致福能东方虚减利 润2265万元,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64%。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被ST原因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于2025年12 月19日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27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停复牌安排
公司股票交易于2025年12月22日停牌一天,自2025年12 月23日复牌恢复交易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由“福能东方”变更为“ST福能”,证券代码仍为“300173”,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仍为20%。
申请摘帽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第 9.4 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