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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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4 月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鉴于本议案涉 及全体董事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包 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与公司规模、业绩等实际情况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与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组织实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评,并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第六条 公司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按月发放,除 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 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 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八条 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亦不领取董事职务报酬。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津 补贴、绩效薪酬、专项奖励、中长期激励等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1.基本薪酬按照担任的具体工作职务,根据岗位职责、工作能力、从业经 验、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2.津补贴:根据岗位需要及公司制度规定发放。
3.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经营效益实现情况和个人岗 位绩效考核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其中一定 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4.专项奖励是指在公司产品研发、市场开发、资本运作、管理创新等方面 做出突出成绩的事件,按公司相关专项事件方案组织实施。
5.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视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 策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 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 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并予以发放。但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公 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 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 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 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机构调整;
(二)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三)通胀水平;
(四)公司盈利状况;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 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
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 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 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对属于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 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 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