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961 证券简称:创远信科 公告编号:2025-155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重要承诺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微宇天导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出具的重要承诺情况具体如下(本公告中的简称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1、上市公司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上市公司 | 关于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已向本次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2、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本公司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上市公司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 | 关于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形的承诺函 | 本公司承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一)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二)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三)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四)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五)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 |
| 上市公司 | 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说明 | 2、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公司最近3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3、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公司最近3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本公司在说明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 | 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 2、本公司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北交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3、本公司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工作。 4、本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公司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 2、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本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在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2、本人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说明 | 2、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人最近3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3、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人最近3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本人在说明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自本次交易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 2、如根据本人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应的程序。 3、上述期间若由于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照前述安排进行。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本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人违反该等承诺而在上述期间内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愿意对违反本人所作出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函 |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如有)。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支持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上市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的,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上市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7、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 2、本人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北交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3、本人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工作。 4、本人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本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 2、本公司向为本次交易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本次交易因本公司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5、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公司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2、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做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3、如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函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对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声明 | 2、本公司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3、本公司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说明 | 2、本公司最近5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3、本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本公司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承诺函一经本公司签署即对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关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 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方案,本公司/本人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公司/本人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函 | 2、本公司/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本公司/本人承诺,若上市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的,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5、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关于自本次交易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 2、如根据本公司/本人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应的程序。 3、上述期间若由于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照前述安排进行。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而在上述期间内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若因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对违反本公司/本人所作出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 2、本公司/本人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北交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3、本公司/本人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工作。 4、本公司/本人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公司/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本公司/本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2、我们及我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它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上市公司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且持续有效,直至我们不再成为对上市公司直接/间接拥有权益的主要股东/关联方及之后一年期限届满为止。 4、我们和/或我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我们将赔偿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 2、本人向为本次交易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5、本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人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个别且连带的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2、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做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3、如因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函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相关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说明 | 2、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人最近3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3、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人最近3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2、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会对有关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3、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不以拆借、占用或由上市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4、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本人支持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5、对于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6、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保证遵守上述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上市公司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4)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二、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交易对方 | 关于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之承诺函 | 2、本企业/本人保证向创远信科以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或对应复印件,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中所涉本企业/本人的签名均为有效签署,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企业/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企业/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企业/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的由本企业/本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企业/本人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企业/本人将暂停转让本企业/本人在创远信科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创远信科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本企业/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企业/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北斗基金、高创鑫阳、高鑫文创) |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状态的承诺函 | 2、本企业合法持有标的资产,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处置权利,本企业为标的资产的最终和真实所有人,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委托他人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信托持股、隐名持股、期权安排或其他就标的资产存在其他方利益安排的情形。 3、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权属纠纷,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任何限制标的资产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约定,标的资产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根据本企业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协议完成权属变更不存在任何权属方面的法律障碍。 |
| (创远电子、冠至沁和、长沙矢量、上海优奇朵、陈激宇、盟海投资、微核投资、元藩投资、上海赛迦、北京宏智、江咏) |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状态的承诺函 | 2、本企业/本人合法持有标的资产,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处置权利,本企业/本人为标的资产的最终和真实所有人,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委托他人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信托持股、隐名持股、期权安排或其他就标的资产存在其他方利益安排的情形。 3、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权属纠纷,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任何限制标的资产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约定,标的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资产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根据本企业/本人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协议完成权属变更不存在任何权属方面的法律障碍。 |
| (微核投资合伙人) | 关于标的份额真实持有的承诺函 | 2、本人/本企业合法持有标的份额,对标的份额拥有合法、完整的处置权利,本企业为标的份额的最终和真实所有人,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委托他人持有标的份额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信托持股、隐名持股、期权安排或其他就标的份额存在其他方利益安排的情形。 3、标的份额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权属纠纷,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任何限制标的份额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约定,标的份额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
| (创远电子、冠至沁和、长沙矢量、上海优奇朵) |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 2、股份锁定期限内,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本企业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除锁定后转让股份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12个月。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在本次交易所获得的股份应根据业绩承诺进行解锁,具体解锁比例将根据与上市公司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确定。 6、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7、如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于上述限售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的意见对限售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8、本企业授权上市公司办理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内的锁定手续。 |
| (高创鑫阳、高鑫文创) |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 2、股份锁定期限内,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本企业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除锁定后转让股份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企业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5、如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于上述限售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的意见对限售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6、本企业授权上市公司办理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内的锁定手续。 |
| (北斗基金、陈激宇、盟海投资、元 |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 2、股份锁定期限内,本企业/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藩投资、上海赛迦、北京宏智、江咏) | | 3、本企业/本人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除锁定后转让股份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企业/本人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5、如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于上述限售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企业/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的意见对限售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6、本企业/本人授权上市公司办理本企业/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内的锁定手续。 |
| 交易对方(微核投资) |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 本企业基于第一次权益所获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即本企业本次所获股份的59.8077%,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质押,亦不得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本企业基于第二次权益所获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以下简称“第二次权益对应股份”),即本企业本次所获股份的40.1923%,若本企业持续拥有第二次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本企业因本次交易所获的第二次权益对应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质押,亦不得设定任何权利负担;若本企业持续拥有第二次权益的时间超过12个月,本企业因本次交易所获的第二次权益对应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质押,亦不得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2、股份锁定期限内,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本企业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本次交易前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企业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5、如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于上述限售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的意见对限售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6、本企业授权上市公司办理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内的锁定手续。 |
| (创远电子、冠至沁和、长沙矢量、上海优奇朵) | 关于业绩补偿保障措施的承诺函 | 2、本企业未来就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时,将书面告知权利人该等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相关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权利人作出明确约定。 3、本企业通过上市公司发布股份质押公告时,将明确披露拟质押股份是否负担业绩补偿义务,质权人知悉相关股份具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与质权人就相关股份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时处置方式的约定。 |
| (高鑫文创) | 关于基金存续期的承诺函 | 本企业承诺,根据本企业已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及签署的相关协议,本企业完成清算退出之日不早于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本企业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本企业的存续期限完全覆盖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法定及承诺锁定期(以下简称“锁定期”)。 若本企业存续期届满日早于或可能早于锁定期届满日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在存续期届满前至少180个自然日启动并完成存续期的延长程序,确保本企业在本次交易锁定期内持续、合法、有效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本企业承诺,自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至锁定期届满之日止,本企业不主动解散、申请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并将确保自身具备持续履行相关锁定期要求的法律主体资格。 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各项规定。在锁定期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质押、委托管理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方式处置所涉的上市公司股份。 |
| 交易对方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2、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交易对方 | 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说明 | 2、本企业/本人最近5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3、本企业/本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本企业/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 交易对方 |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的说 | 1、本企业/本人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在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前持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通过本企业/本人知悉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以及本企业/本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没有泄露该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明 | 3、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委派的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人员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4、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委派的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人员在参与讨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意见、建议、设想和解决方案过程中,没有向其他任何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泄露相关交易信息。 5、在上市公司及本企业/本人内部决策机构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公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报告书前,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委派的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监高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事项 |
| 标的公司 |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公司承诺及时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完成本次交易所必需的相关文件、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真实有效,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本公司对所有文件、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根据本次交易安排,如需要本公司补充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时,本公司保证继续提供的相关文件、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如本次交易因本公司所提供或者披露的文件、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事项 |
| 标的公司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标的公司及其全体董监高 | 关于诚信与合法合规的承诺函 |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5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 4、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不存在重大遗漏。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完全了解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事项 |
| 标的公司全体董监高 |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 2、根据本次交易安排,如需要本人补充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相关文件、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如本次交易因本人所提供或者披露的文件、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标的公司全体董监高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