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942 证券简称:恒立钻具 公告编号:2025-108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向17名核心员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24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年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赵家仪、袁天荣、蒙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并就《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2024年10月16日,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26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及公司网站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的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提出的异议。
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发布了《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11月4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6日、2024年11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2024年11月11日,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24年12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股份登记手续,并于12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发布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
7、公司分别于2025年11月11日、2025年11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025年11月14日,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4年11月8日,故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5年11月8日届满。
2、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 1 |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左列所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列所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3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考核详情如下: | 根据经审计的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剔除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为20.30%,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 ||||
| 解除限售期 | 考核年度 | 对应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 | ||||
| 目标值(Am)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4 | 15% | ||||
| 考核指标 | 完成情况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A) | A≥Am | X=100% |
| A<Am | X=0% |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后续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若公司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后续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若公司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
| 4 | 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下,则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全部17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 (A),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均为 100%。 | ||||||
综上所述,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17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比例均为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的50%。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年11月8日
2、登记日:2024年12月5日
3、授予价格:7.31元/股
4、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17人
5、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62,500股
6、本次解除限售明细表: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股)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
| 1 | 兰昊跃 | 核心员工 | 40,000 | 20,000 | 50% |
| 2 | 张衡 | 核心员工 | 20,000 | 10,000 | 50% |
| 3 | 洪安琪 | 核心员工 | 30,000 | 15,000 | 50% |
| 4 | 左俊龙 | 核心员工 | 30,000 | 15,000 | 50% |
| 5 | 孙盟量 | 核心员工 | 20,000 | 10,000 | 50% |
| 6 | 高威 | 核心员工 | 20,000 | 10,000 | 50% |
| 7 | 罗三 | 核心员工 | 10,000 | 5,000 | 50% |
| 8 | 舒煌进 | 核心员工 | 5,000 | 2,500 | 50% |
| 9 | 王雅琦 | 核心员工 | 5,000 | 2,500 | 50% |
| 10 | 周伟 | 核心员工 | 10,000 | 5,000 | 50% |
| 11 | 雷娜 | 核心员工 | 20,000 | 10,000 | 50% |
| 12 | 曹鹏 | 核心员工 | 30,000 | 15,000 | 50% |
| 13 | 郭康 | 核心员工 | 5,000 | 2,500 | 50% |
| 14 | 聂益华 | 核心员工 | 10,000 | 5,000 | 50% |
| 15 | 荣强强 | 核心员工 | 10,000 | 5,000 | 50% |
| 16 | 杨章华 | 核心员工 | 30,000 | 15,000 | 50% |
| 17 | 付瑞 | 核心员工 | 30,000 | 15,000 | 50% |
| 合计 | 325,000 | 162,500 | 50% | ||
四、相关审核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2025年11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公司需就本次解除限售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五、备查文件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