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5《关于修订<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制度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如股东对议案组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则该股东所投的该议案组下全部投票均为无效,按废票处理。
第十二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数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且每位当选者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因两名或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的,应为票数相同者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仍不能确定当选者的,公司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按应补选人数重新提交新的议案并选举。
第十四条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中,当选董事人数少于拟选董事人数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该次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拟选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的,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按应补选董事人数重新提交新的议案并选举。
(二)该次股东会上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的,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当选的董事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该次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