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的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管理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