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807 证券简称:奔朗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4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8月25日经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及北交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北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离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北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与《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细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