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717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9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 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一) 预计情况
单位: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交易类别 | 主要交易内容 | 预计2026年发生金额 | 2025年1-11月与关联方实际发生金额 | 预计金额与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
|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 | - | - | - | |
|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 | 向邢台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郑州恒璋贸易有限公司、枣强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销售燃气设备 | 15,000,000.00 | 10,452,626.01 | |
| 委托关联方销售产品、商品 | 无 | - | - | - |
| 接受关联方委托代为销售其产品、商品 | 无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合计 | - | 15,000,000.00 | 10,452,626.01 | - |
注:上述2025年1-11月公司与关联方实际发生金额为未审计数据,具体数额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二、 审议情况
(一) 决策与审议程序
履约能力分析:以上关联方在与本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其财务状况良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关联关系
(1)郑州恒璋贸易有限公司持有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800万股份,持股占比6.98%。
(2)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枣强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0%的股权。
(3)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邢台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40%的股权。
2025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该事项尚需提交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三、 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 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2025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该事项尚需提交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2026年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独立性不会因关联交易受到影响。
(二) 定价公允性
公司在2026年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独立性不会因关联交易受到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利益的情况。
四、 交易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五、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在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内根据实际业务开展需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关联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预计发生额等事项予以明确约定。
上述预计的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是公司为实现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将遵循市场化交易原则,合理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将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六、 保荐机构意见
上述预计的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是公司为实现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将遵循市场化交易原则,合理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将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公司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瑞星股份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七、 备查文件
公司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瑞星股份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一)《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决议》;
(四)《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