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腾精工(920553)_公司公告_凯腾精工: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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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腾精工: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920553 证券简称:凯腾精工 公告编号:2025-092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原因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将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9人调整为7人。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股东会决议擅自签订担保合同的,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该违规担保行为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股东会决议擅自签订担保合同的,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该违规担保行为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

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自股东会通过选举董事议案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自股东会通过选举董事议案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无需股东会选举,直接进入董事会。 公司职工人数达到300人以上时,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无需股东会选举,直接进入董事会。 公司职工人数达到300人以上时,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情况紧急的,可以通过电话等其他口头形通知全体董事,并作好相应记录,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情况紧急的,可以通过电话等其他口头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作好相应记录,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原《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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