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菱科技(920505)_公司公告_九菱科技: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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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菱科技: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31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菱科技”“上市公司”“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920505
上市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6,486.773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沙市区关沮工业园西湖路129号(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徐洪林
董事会秘书张青
电话号码0716-8818169
电子邮箱jlkj9000@163.com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磁性材料生产,磁性材料销售,稀土功能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机械设备销售,家用电器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申报文件,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审核,组织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当时有效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北交所提交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5修正)》《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协助和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3、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督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6、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调查阶段

尽职调查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作。

六、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七、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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