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传动(920454)_公司公告_同心传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 2025年12月1日

同心传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1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证券代码:920454 证券简称:同心传动 公告编号:2025-094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同心传动股票代码:92045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三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588号4幢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股份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以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同心传动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三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陈红凯持有的上市公司13,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2.3692 %)。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中登北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三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柏华超
成立日期2016-04-21
注册资本1000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AAB2Q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588号4幢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5 号一百杉杉大厦 15H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股东柏华超持股60%,量桔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持股4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柏华超中国上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的信心进行的财务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承诺在本次股份受让后 18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战略规划决定是否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5年11月28日,陈红凯与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三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三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让陈红凯持有的同心传动13,000,000股股份,转让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3692%,转让价款为169,000,000.00元。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同心传动13,000,000股,占同心传动总股本的12.3692%。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份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北京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权益变动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转让方):陈红凯

乙方(受让方):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三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签订时间:2025年11月28日

(二)基本条款

1、本次股份转让及标的股份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同心传动13,000,000股股份(占同心传动股份总数的12.3692%)。

2、转让价格与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13.00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含税)为人民币169,000,000.00元。

乙方按下述方式分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本协议签署且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转让款 16,900,000 元(大写:壹仟陆佰玖拾万元整)。自取得北交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转让款人民币 33,800,000 元(大写:叁仟叁佰捌拾万元整),乙方在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登”)过户登记确认书之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款合计人民币 118,300,000.00 元(大写:壹亿壹仟捌佰叁拾万元整)以上款项由乙方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可分笔支付。

(三)交易所合法性确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1、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尽快向北交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北交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甲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2、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4、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各自独立承担。

(四)陈述与保证

1、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完全合法的权利,同时甲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上市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相应的信息披露、股份过户等手续,并负责按要求向上市公司签署为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全部相关文件。

(4)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甲方保证在其所拥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负担或限制情形,过渡期内不新增质押,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

何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或情形。

(5)在过渡期内,甲方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转让交易协议或意向等任何安排,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

(6)甲方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程序和登记手续,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2、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乙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完成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和同意文件,不会因其他因素而使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受到阻碍,同时乙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受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乙方保证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自受让人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4)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减持规则合法合规进行股份减持;同时,乙方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等信息披露工作。

(五)保密条款

1、协议双方对本协议事项,包括协议条款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知悉的本协议另一方的任何信息、文件、数据等全部资料(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应当保密,除向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披露(该等专业机构应签署相应保密协议,并承担保密义务),或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披露,或依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所在交易所之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外,均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双方以及参与本协议的人员或专业顾问等有知情权的人员以外的第三方知晓该等保密信息,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除外。

2、协议双方应保证,在本协议相关内容公开披露前,双方及其关联方、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或指使他人买卖标的公司的股票。

(六)违约责任

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3、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标的股份的手续或迟延配合办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乙方已经支付款项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非由甲方的原因造成延期,则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乙方应付未付款项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其进行解释,该等法律应适用于本协议及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

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许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八)其他

1、 甲、乙双方均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和其法律意义,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所有段落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的目的,并不影响本协议内容的意思或解释。

2、 若本协议内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约定于任何方面在适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内的其余约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将不受任何影响或其效力将不被削弱。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

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协议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生效,并取代全部或部分双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所述事项已达成的任何意向、备忘(如有)。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留档及上报审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签署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但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6、本协议可因以下任一原因而解除、终止:(1)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履行已无意义;(3)因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且经本协议双方书面确认后终止。

7、 本协议双方已于本协议文首书明之日适当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转让方的主体资格等情况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本次权益变动转让方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控制权不发生变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同心传动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承诺在本次股份受让后 18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业绩承诺等特殊条款,不存在补充协议及就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关于股份转让的权益变动尚需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以及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股份转让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字: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25年12月1日

附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庆街南侧
股票简称同心传动股票代码92045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三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588号4幢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 普通股 持股数量:0 股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 普通股变动数量:13,000,000股 变动比例:12.3692% 变动后持股数量:13,000,000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12.3692%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暂不确定 ? (备注: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承诺在本次股份受让后18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战略规划决定是否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备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此前6个月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 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还需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程序,并在取得北京证券交易所确认文件后,由交易各方按约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 批准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件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柏华超

日期: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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