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6《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承诺。
第九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的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