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37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采用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不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25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6.5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63,637,500.0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6,908,773.0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6,728,726.92元。截至2023年5月2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BJAA5B0210、XYZH/2023BJAA5B029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 序号 | 项目 | 调整后投资总额(1)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 (3)=(2)/(1) |
| 1 | 新型功能纸基材料产业化项目 | 176,728,726.92 | 107,161,992.60 | 60.64% |
| 2 | 研发中心项目 | 30,000,000.00 | 16,427,744.30 | 54.76%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40,000,000.00 | 40,223,478.28 | 100.56% |
| 合计 | 246,728,726.92 | 163,813,215.18 | - | |
三、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原因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但在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基于实际情况,公司存在以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再由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筹资金账户进行置换的实际需求,主要原因如下:
公司因采购境外设备需以信用证支付进度款,但由于募集资金专户无法直接开立信用证,相关款项无法通过该专户直接支付。
(二)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
单位:元
| 项目名称 | 自筹资金投入金额 |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 新型功能纸基材料产业化项目 | 12,848,108.00 | 12,848,108.00 |
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在中国光大银行烟台分行开立信用证,于2025年8月19日收到信用证到单通知书,于2025年8月25日以自筹资金人民币金额12,848,108.00元进行信用证付款。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以上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2,848,108.00元。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