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洁(920370)_公司公告_新安洁: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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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洁: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02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1 月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1 月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1.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牟新安洁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卫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秋平、重庆国江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原告是新安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 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牟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人:刘瑞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洪帅(该局员工) 、孙迎彬(该局员工)

3.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延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秋平、重庆国江律师事务所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2019 年7 月1 日,第三人与被告(曾用名:中牟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现已更名为:中牟县农业农村局)签订了《中牟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域保洁项 目合同》,约定由第三人承包中牟县部分城区及11 处乡镇的保洁服务项目。原 告、被告及第三人于2019 年7 月10 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履行第三人与 被告签订的《中牟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域保洁项目合同》,原告与第三人对原 合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权利义务不变。

2020 年7 月-2021 年11 月期间,原、被告连续两年签订了《中牟县农村人 居环境整治全域保洁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接中牟县部分城区及 乡镇的保洁服务项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2022 年2 月25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中牟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域保洁 项目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同意解除《中牟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域保洁项 目合同》。双方对截至2021 年11 月30 日止被告欠付服务费62,099,638.77 元 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并明确了支付计划,支付计划约定被告于2022 年8 月20 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一期欠款4,297,959.28 元;于2022 年12 月20 日前向原告支 付第二期欠款8,921,023.93 元;于2023 年6 月20 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三期欠款 8,737,199.72 元;于2023 年12 月20 日前向原告支付第四期欠款13,141,230.48 元;于2024 年6 月20 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五期欠款13,486,558.82 元;于2024 年12 月20 日前向原告支付第六期欠款13,515,666.54 元。如逾期支付,则以欠 款余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2022 年9 月5 日,双 方对被告欠付2022 年1-2 月服务费5,450,167.41 元进行了确认。同时也确认了 2021 年12 月的费用已结清。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约履行了己方义务,但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曾于 2023 年1 月18 日就被告拖欠款项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 豫0122 民初5733 号)。经审理,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23 年8 月11 日作出判决, 确认被告欠付原告服务费62,099,638.77 元的事实,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到

期欠款22,776,424.73 元(含2022 年1-2 月服务费)及对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同时以剩余款项尚未到期为由驳回了原告对未到期款项的诉请。

(2023)豫0122 民初5733 号判决早已生效,且原未到期的剩余第四期欠款 13,141,230.48 元已于2023 年12 月20 日到期,第五期欠款13,486,558.82 元 已于2024 年6 月20 日到期,第六期欠款13,515,666.54 元已于2024 年12 月 20 日到期。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被告长期拖欠合同款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侵害 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 法支持原告诉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保洁服务费4,0143,455.84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141,230.48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12 月21 日起;以13,486,558.82 元为基数,自2024 年6 月21 日起; 以13,515,666.54 元为基数,自2024 年12 月21 日起;利率均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5 年10 月15 日为1,691,709.15 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中牟县农业农村局辩称,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也愿意支付,请求分期 支付,但基于客观事实想申请协调违约金、诉讼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立案后,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结束, 具体情况详见判决结果。

三、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6 年3 月31 日收到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在2026 年3 月31 日作 出的编号为(2026)冀0122 民初1276 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牟县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新安洁环 境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40,143,455.84 元及该款违约金(其中,以13,141,230.48 元为基数,自2023 年12 月21 日起;以13,486,558.82 元为基数,自2024 年6 月21 日起;以13,515,666.54 元为基数,自2024 年12 月21 日起,利率均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488 元,由被告中牟县农业农村局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积极推进案件 执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依法主张 和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 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中牟县出具的编号为(2026)豫0122 民初1276 号《民事判决书》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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