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6-004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年1月5日诉讼受理日期:2026年1月5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1.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延田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先忠、张呈祥、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其他信息: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或名称: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志亮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先忠、张呈祥、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其他信息: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2. 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原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李辉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文涛、赵超、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其他信息: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洁公司)、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崇法寺街道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14民终3564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适用履行不能,也不能援引不可抗力免除责任。
3.原判决以行政区划变更导致服务范围减少为由扣款6614170.13元,系事实认定错误。
3.1崇法寺街道办的行政区划变更,应当主动履行通知和协助义务,明确指定新的服务范围。崇法寺街道办既未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在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服务3年多后又主张扣减变更后减少区域的服务费用,违反诚信原则。
3.2原审法院在认定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在行政区划变更后继续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又认为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对变更后的区域提供了服务,逻辑上存在矛盾。在上述行政区划变更后,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在未得到明确通知和指示的情况下,服务范围一直没有变化,且一审中提交了环境卫生清扫督查评分表(崇法寺街道办对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自始至终认可),二审中提交了新闻报道和现场图片一千余张,足以证明提供服务是连续、持续的。原审法院仅凭河南中舜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行政区划勘测报告扣减服务费用6614170.13元系认定事实不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当由崇法寺街道办承担。投标书的保洁服务区域与实际面积相差4平方公里,即使马岗村、大营村划出,也不影响实际服务范围。行政区划调整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崇法寺街道办将招标范围以外的12座公厕交由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进行保洁。政府管控的时段与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扣减时间重合,重复扣减约137.16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四)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公司其他股东的分红权。
2.原审法院关于服务费扣减的裁判体现了兼顾公平与契约精神的原则。
2.1原审法院因新冠疫情对服务费用进行的扣减符合事实。原审法院因新冠疫情导致的整体服务减少进行的费用扣减,系针对服务费用的计算问题,而不是在服务费用确定之后针对支付行为的酌情减少。因新冠疫情各地进行了严格的封控措施,新永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与内容均不可避免地出现减少,法院酌情对服务费用进行扣减并无不当。
2.2原审法院针对行政区划调整进行的服务费扣减并无不当。行政区划的调整事实存在,且因行政区划调整而划出的行政面积并未享受新永公司的保洁服务。
3.新永公司主张的服务费明显过高,案涉服务合同不具有公平性。新永公司主张的服务费明显过高,案涉服务合同不具有公平性。在崇法寺街道办与新永公司解除服务关系后,由其他服务提供方或者自行提供服务的费用仅为10万元左右/月。新永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通过免费使用崇法寺街道办的机械、车辆、水电等较大程度地降低了提供服务成本,且新永公司并未满足其承诺的人员配置,服务成本降低,原判决已经使新永公司获得远超其应得利润的服务费用。
综上,请求驳回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的再审申请。
(五)案件进展情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判决情况
新安洁公司和新永公司于2026年2月4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6年1月29日作出的(2026)豫民申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再审申请。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继续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并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工作运行正常。公司依据二审判决书和会计准则,已对本案涉及的相关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豫民申107号《受理通知书》
(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豫民申107号《民事裁定书》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