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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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3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如有)。内部董事,是指同 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书。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
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
第六条 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
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
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对于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
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对于不在公司担任工
作职务的股东代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
定其薪酬标准,年度薪酬标准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
其基本工资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金,按
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公司
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
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
者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免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公司应当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 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二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九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 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等,该等事项需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者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
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
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