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诺威(920261)_公司公告_一诺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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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3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诺威”或“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一诺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

日,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29,932,748股,发行方式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发行价格为10.8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23,573,005.8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87,390,679.20元,到账时间为2023年3月23日。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储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公司上述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序号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主体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总额(调整后)(1)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2)投入进度(%)(3)=(2)/(1)
1募投项目34万吨聚氨酯系列产品扩建项目一诺威287,390,679.20144,044,120.7850.12%
合计--287,390,679.20144,044,120.7850.12%

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账户名称银行名称账号余额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37050163614109834261149,843,007.49
合计--149,843,007.49

注:上表余额包含相关利息收入和手续费。

(二)募集资金暂时闲置的原因根据《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安排,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年产34万吨聚氨酯系列产品扩建项目。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需要一定周期,以及募投项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部分延期等原因,根据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安排,现阶段募集资金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一)投向情况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使用期限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拟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

公司本次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系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增加所致。公司前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

万元已于2025年

日全部归还。

(三)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补流事项前12个月内不存在财务性投资,本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亦不存在财务性投资的计划。

(四)是否存在高风险投资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的情形。

四、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行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2025年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六、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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