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中寰股份股票代码:920260.BJ
收购人:罗蓉住所/通讯地址:成都市成华区****
一致行动人1:李青住所/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
一致行动人2:张迪住所/通讯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三月
收购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收购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2025修正)》(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5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5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中寰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中寰股份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出具日,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各方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收购系中寰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李瑜先生逝世而引发的股份权益变动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收购人罗蓉女士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遗产继承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继承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收购系因继承导致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释义 ...... 1
第一节收购人介绍 ...... 2
第二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 5
第三节收购方式 ...... 6
第四节资金来源 ...... 8
第五节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 9
释义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收购人
| 收购人 | 指 | 罗蓉 |
|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 | 指 | 李青、张迪 |
| 中寰股份、上市公司 | 指 |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收购 | 指 | 收购人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遗产继承方式,取得李瑜先生直接持有的中寰股份53,601,400股股份,占中寰股份总股本51.76%的交易事项 |
| 收购报告书摘要/本摘要 | 指 |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格式准则第5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2025修正)》 |
| 《民法典》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北交所 | 指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姓名:罗蓉性别:女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512901196308******住所/通讯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最近五年任职情况如下:无,已退休
(二)一致行动人
1.一致行动人1姓名:李青性别:女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510122199011******住所/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最近五年任职情况如下:
任职期间
| 任职期间 | 任职单位 | 职务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
2021年3月30日至今
| 2021年3月30日至今 | 成都铁橡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 宣传策划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2栋1楼59号 | 存在 |
| 2021年3月30日至今 | 四川和美致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监事 | 其他水果种植 | 成都简阳市江源镇江源村三组鑫源街 | 存在 |
2.一致行动人2姓名:张迪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622824199006******住所/通讯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最近五年任职情况如下:
| 任职期间 | 任职单位 | 职务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
| 2021年3月至2024年9月 |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任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 气液执行机构、电液执行机构、气动执行机构;井口安全控制系统、井口安全阀执行机构;橇装及 | 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空港四路2139号 | 存在 |
| 2024年9月至今 |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任股份公司董事长 | 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空港四路2139号 | 存在 |
模块制造等。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均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三、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权益的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出具之日,除持有中寰股份的股份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情形。
第二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瑜先生于2026年2月25日不幸因病逝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经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的(2026)川成蜀证内字第18585号《公证书》证明,李瑜先生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李青女士放弃继承,罗蓉女士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遗产继承的方式依法取得李瑜先生生前直接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导致收购人直接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李瑜先生变更为罗蓉女士。最终,罗蓉女士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3,601,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1.76%。
二、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权益的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并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已履行及尚需取得的批准程序
本次收购系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遗产继承导致,无需审批。
本次收购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李瑜先生直接持股公司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第三节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瑜先生于2026年2月25日不幸因病逝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经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的(2026)川成蜀证内字第18585号《公证书》证明,李瑜先生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李青女士放弃继承李瑜的遗产,罗蓉女士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遗产继承的方式依法取得李瑜先生生前直接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导致收购人直接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二、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本次收购前,收购人罗蓉女士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图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李瑜先生变更为罗蓉女士。最终,罗蓉女士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3,601,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1.76%。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图如下:
三、本次收购已履行及尚需取得的批准程序本次收购系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遗产继承导致,无需审批。本次收购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李瑜先生直接持股公司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四、本次收购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收购所涉及的李瑜先生持有的中寰股份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四节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所致,不涉及增减持股份等形式导致的资金需求及相应资金安排。
第五节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本次收购系罗蓉女士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遗产继承方式取得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瑜先生名下与中寰股份相关的股东权益。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继承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收购系因继承导致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二、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收购人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具体请参见另行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