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康医药(920230)_公司公告_欧康医药: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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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康医药: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15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1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规定,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就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胥兴军、张霜、赵宇霆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了专项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结合其他相关资 料,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形成如下结论: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司 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 号--独立董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 求。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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