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碳素(920175)_公司公告_东方碳素: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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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2175 证券简称:东方碳素 公告编号:2025-047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01: 修订《承诺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出的以下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分置改革承诺、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资产重组所作承诺、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所作承诺、股权激励时所作的承诺,以及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上述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详细列示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事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的履行情况等。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如涉及业绩承诺,应当列示承诺期间、承诺指标、承诺金额、实际完成金额、完成率等信息。如存在业绩承诺变更情形,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列示变更前后金额。

第十三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发生自身经营或者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后者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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