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光电(920168)_公司公告_通宝光电: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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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3-2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宝光电”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通宝光电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20号),由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公司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和网上向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879.34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16.17元/股,截至2026年2月11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79.34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3,889,278.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36,068,566.3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7,820,711.64元。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除本次发行尚未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5,311,142.24元后的剩余募集资金人民币278,578,135.76元于2026年2月11日汇入公司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兰陵支行开立的80100188000258805账号。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6]5286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

募集资金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6,782.07万元,低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33,000.00万元,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以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调整前拟募集资金投资额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1新能源汽车智能LED模组、充配电系统及控制模块项目34,159.5033,000.0026,782.07

注:上表中,“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已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情况进行调整。

三、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基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所需投资资金不足部分,后续由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补充。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2026 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欧雨辰 徐 欣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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