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67证券简称:同享科技公告编号:2025-109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简述
、2023年
月
日,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陈静作
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2023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
3、2023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30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18)和《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
2023-017)。
4、2023年2月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0)。
5、2023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6、2023年3月1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2月6
日,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已向13位激励对象授予了合计160.4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7.15元/份。
7、2024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由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预留股票期权20.00万份自激励计划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故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8、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9、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0、2025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分四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25%。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3年2月6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于2025年2月5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 序号 | 行权条件 | 成就情况 | ||||||||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
| 3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 同享科技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光伏焊带产品的销售。经审计,2024年度同享科技的销售量为30,979.89吨,较2022年度增长16,878.22吨,增幅为119.69%,业绩达标。 | ||||||||
| 行权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二个行权期 | 2024 |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2022年为基准年,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4%;2、以2022年为基准年,2024年焊带产品销售量增长率不低于113%。 | ||||||||
| 4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个人行权比例。 | 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仍在职的9名激励对象中:9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A,行权比例为100%。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宜。
(二)部分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公司对于部分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注销处理,详见《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0)。
三、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和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将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7.15元/份调整为
6.992元/份。
、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在职激励对象中,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C”,个人行权比例为70%。因此,个人层面作废股票期权15,000份。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将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6.992元/份调整为
6.953元/份,并注销已获授但未达到行权条件的242,250份股票期权。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1、期权简称及代码:同享JLC1、850059
、首次授予日期:
2023年
月
日
、可行权人数:
人
4、行权价格:6.953元/份
5、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32.0375万份。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7、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8、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权益行使前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行使其权益。
、行权条件成就明细表
|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数量(万份) | 本次可行权数量(万份) | 可行权股票期权占获授数量比例 |
| 1 | 陆利斌 | 中国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50.00 | 12.500 | 25.00% |
| 2 | 蒋茜 | 中国 | 董事、财务总监兼董秘 | 26.00 | 6.500 | 25.00% |
| 3 | 宋建源 | 中国 | 董事、生产总监 | 26.90 | 6.725 | 25.00% |
| 杨高铁等6名核心员工 | 25.25 | 6.3125 | 25.00% | |||
| 合计 | 128.15 | 32.0375 | - | |||
五、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缴款安排
(一)缴款时间:
、缴款起始日:
2025年
月
日(含当日)
2、缴款截止日:2025年12月22日(含当日)
(二)缴款账户及要求账户信息:
、户名:招行银行吴江支行
2、开户行:512904628810000
3、账号: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要求:
1、认购人在规定缴款期限内,将本次行权认购资金存入或汇入公司上述银行账户,否则视为放弃认购。
、款项汇入时,在汇款用途处或备注处注明“股权激励行权款”字样。汇款时,收款人账号、户名应严格按照以上信息填写。汇款金额严格按照认购数量所需金额一笔汇入,请勿多汇或少汇。汇款人应与出资人为同一人,不得使用他人账户代汇出资款。
3、认购人汇款相关费用由认购人自理,不得在认购资金内扣除。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蒋茜
2、电话:0512-63168373
3、传真:0512-63168073
4、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龙桥路579号
六、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本次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相关审核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同意公司按照《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行权所需的全部事宜。
(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行权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行权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名单的核查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