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新材(920163)_公司公告_方大新材: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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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3-30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 号--独立董事》等规定,就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马莉 女士、王春和先生、李小蓉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未在公司或者 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存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独立董事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独立董事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具备任职条件,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 的情形。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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