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北矿检测证券代码:920160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BGRIMMMTCTECHNOLOGYCO.,LTD.
(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2号1号楼A708、A701室)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矿冶集团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和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矿冶集团承诺,矿冶集团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矿冶集团、矿冶集团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矿冶集团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
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矿冶集团承诺,矿冶集团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凡矿冶集团及矿冶集团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矿冶集团将按照公司的书面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以避免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四、矿冶集团承诺,如果矿冶集团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矿冶集团将向公司返还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全部经济所得,不足以弥补公司经济损失的,矿冶集团将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五、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矿冶集团确认,为矿冶集团真实意思表示,对矿冶集团具有法律约束力。矿冶集团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北矿检测《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将较发行前有所提高。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短期内公司的盈利水平能否保持同步增长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一)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升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产能将进一步扩大,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同时,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及财务风险将进一步降低,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从而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符合股东利益。随着公司品牌美誉度和研发能力的持续提升,公司的稳健发展将得到有力保障。本次发行
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巩固现有领域的竞争优势,并通过研发新产品、拓宽服务领域,加大新产品推广力度,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二)加大产品和技术开发力度,增强持续创新能力。公司将不断推进科研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积累了丰富的产品研发、工艺创新经验。为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大产品和技术开发力度,增强持续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升公司的产能规模,扩大生产及业务规模,提升公司技术水平,争取早日完成建设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四)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提升盈利水平,增加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运营效率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在确保公司治理完善和内部控制有效的情况下,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完善业务流程、配置先进设备、加大研发投入、改善绩效考核机制等手段,充分挖掘内部潜能,提高运营效率。
(六)严格执行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确定了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明确了公司的分红原则、分红条件、程序及方式,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公司承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
“一、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该等规定时,矿冶集团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矿冶集团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矿冶集团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矿冶集团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矿冶集团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
“一、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五、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发布相关新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规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新规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5、控股股东《关于股份权属及股份限售的承诺函》
“一、矿冶集团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均已实缴出资,出资时间、出资形式、出资程序、出资财产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所持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矿冶集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矿冶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形。
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矿冶集团与公司其他股东就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任何处于有效期的或即将生效的包含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的协议或约定。
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矿冶集团将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矿冶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五、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矿冶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挂牌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矿冶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矿冶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矿冶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七、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矿冶集团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八、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矿冶集团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个月内,矿冶集团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九、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个月内,矿冶集团依法减持矿冶集团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矿冶集团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上市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十、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矿冶集团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矿冶集团承诺赔偿公司因矿冶集团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十二、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其他股东《关于股份权属及股份限售的承诺函》“一、承诺人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均已实缴出资,出资时间、出资形式、出资程序、出资财产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真实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
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四、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主体均不存在任何处于有效期的或即将生效的包含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的协议或约定。
五、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承诺人保证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愿意承担承诺内容不真实或未履行承诺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权属及股份限售的承诺函》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人将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三、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四、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挂牌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六、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七、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八、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九、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十一、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8、控股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一、持股意向:矿冶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矿冶集团将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矿冶集团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矿冶集团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相关减持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矿冶集团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矿冶集团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2、减持股份的方式:矿冶集团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矿冶集团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矿冶集团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约束措施:矿冶集团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矿冶集团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矿冶集团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矿冶集团现金分红中与矿冶集团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矿冶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矿冶集团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函事项。
五、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一、持股意向: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减持意向:
、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本人将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相关减持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2、减持股份的方式:本人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约束措施: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本人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函事项。
五、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10、控股股东《关于防范资金占用及规范对外担保的承诺函》
“一、矿冶集团及矿冶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要求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严格限制矿冶集团及关联方与公司在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资金,不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不利用控股股东身份要求公司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矿冶集团及矿冶集团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矿冶集团及矿冶集团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矿冶集团及矿冶集团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矿冶集团及矿冶集团控制的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矿冶集团及矿冶集团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矿冶集团及矿冶集团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四、矿冶集团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如因矿冶集团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矿冶集团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实际损失。
五、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防范资金占用及规范对外担保的承诺函》“一、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要求发行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严格限制本人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在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资金,不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不利用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要求发行人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四、本人保证依法行使职权,不滥用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实际损失。
五、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北矿检测、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1、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公司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2、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审计委员会同意且经半数以上外部监事/审计委员会(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如有)同意方可通过。
2)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或者征集投票权等方式。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
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者征集投票权等方式。
5)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相关主体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公司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上,本公司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及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13、北矿检测《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一、在今后的公司经营活动中,本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关联交易难以避免,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确定。如无市场价格可以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将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二、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的规定,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监督作用,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规范性,最大程度地保护其他股东利益。
四、强化本公司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本公司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管人员擅自批准发生新的违规资金往来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五、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通过严格的奖惩措施,彻底杜绝不规范的资金往来事项。
六、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控股股东《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一、矿冶集团已向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矿冶集团及矿冶集团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如有),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二、矿冶集团将尽量避免矿冶集团以及矿冶集团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三、矿冶集团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四、矿冶集团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或进行利益输送,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矿冶集团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六、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一、本人已向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如有),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二、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三、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四、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或进行利益输送,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六、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北矿检测、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公司承诺“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以下简称“《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3、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规定的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相应承诺。
4、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无条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公司因违反《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或者本公司对稳定股价义务及《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有进一步要求或修订的,本公司承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控股股东承诺
“1、本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以下简称“《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单位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单位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如本单位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单位将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监管审核意见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单位因违反《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单位承诺将遵从该等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以下简称“《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3、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无条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人因违反《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或者公司对本人稳定股价义务及《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有进一步要求或修订的,本人承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北矿检测《关于不存在虚假陈述或欺诈发行的承诺函》
“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天内依法启动回购程序。如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如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构成欺诈发行并作出责令本公司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决定的,本公司将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控股股东《关于不存在虚假陈述或欺诈发行的承诺函》
“矿冶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矿冶集团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同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新股。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矿冶集团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矿冶集团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构成欺诈发行并作出责令矿冶集团或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决定的,矿冶集团(或督促公司)将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上述承诺为矿冶集团真实意思表示,矿冶集团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矿冶集团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19、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虚假陈述或欺诈发行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0、北矿检测《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
)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1、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一、矿冶集团将严格履行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矿冶集团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矿冶集团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矿冶集团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投资者道歉。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矿冶集团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矿冶集团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矿冶集团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对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如果矿冶集团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矿冶集团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矿冶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矿冶集团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矿冶集团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矿冶集团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的,矿冶集团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矿冶集团承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2、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一、如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公司所有。
、本人违反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对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相关措施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相关措施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三、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大幅下滑的专项承诺》
“一、若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个月;
二、若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个月;
三、若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四、为免疑议,上述“届时所持股份”指本单位在公司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上市第二年、上市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的剩余锁定期。
五、若本单位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六、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五、在本承诺出具后至本公司股票上市持续期间,本公司仍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不会做出任何与此相违的行为。
六、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5、北矿检测、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的承诺函》1)控股股东承诺“
、本单位在最近
个月内不存在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责任的情形。
2、本单位承诺,北矿检测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北矿检测及本单位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北矿检测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北矿检测承诺
“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
(1)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本人承诺,北矿检测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北矿检测及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北矿检测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26、北矿检测《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1.本公司承诺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控股股东《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1.本单位承诺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利用在公司的控股地位,促成公司及时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单位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有)。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28、江苏北矿金属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确认及保证目前不存在与北矿检测进行同业竞争的情况。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且在本公司与北矿检测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期间,本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北矿检测构成竞争关系的检测业务。3.如本公司违反以上承诺的,本公司将向北矿检测偿还因违反本承诺所取得的全部经济所得。
4.本公司保证履行承诺内容,否则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A、公司控股股东现就避免同业竞争相关事宜确认并承诺如下:
“1.矿冶集团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拥有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控股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矿冶集团与北矿检测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2.矿冶集团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将不会投资、收购、兼并任何与公司主要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
3.对于矿冶集团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将来可能出现的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有竞争的情况,在公司提出要求时,矿冶集团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将有竞争的业务转让给公司或作为出资投入公司,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来避免同业竞争。”
B、江苏北矿金属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就避免同业竞争相关事宜确认并承诺如下: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且在本公司与贵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期间,本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贵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检测业务。
本公司保证履行承诺内容,否则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江苏北科补充承诺内容如下:
“1、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稀贵金属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徐州)(以下简称“稀贵中心”)现持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检验检
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稀贵中心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2、本公司承诺,本公司以前没有、未来也不会申请取得CMA资质,本公司不会开展第三方检验检测业务,也不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自本承诺出具日起,本公司将约束稀贵中心不再开展第三方检验检测业务,不再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本公司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遵守相关承诺内容。特此说明和承诺。”
C、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避免同业竞争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同时,承诺人将对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按承诺函的内容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力,促使其按照承诺函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3.如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出现的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有竞争的情况,则承诺人将在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相关业务;如公司有意受让相关业务,则公司享有相关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A、公司控股股东现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确认并承诺如下:
“1.矿冶集团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要求及北矿检测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2.矿冶集团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北矿检测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矿冶集团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矿检测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履行合法程序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矿冶集团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会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B、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确认并承诺如下:
“1.承诺人将尽量避免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或承诺人下属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履行合法程序,确保公司的独立性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承诺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A、公司控股股东现就避免资金占用相关事宜确认并承诺如下:
“1.北矿检测申请挂牌的报告期内,为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规定及矿冶集团统一安排,矿冶集团对所属子公司实行资金归集制度;截至2022年
月末,矿冶集团已向北矿检测返还全部归集资金并支付了资金使用利息,并承诺北矿检测不再执行集团公司资金归集制度。
2.截至本函出具日,矿冶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从公司拆借资金,由公司代垫费用、代偿债务,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无偿使用公司的土地房产、设备动产等资产,无偿使用公司的劳务等人力资源,在没有商品和服务对价情况下其他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等的行为。
3.矿冶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上述任何方式占用北矿检测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也不要求公司为矿冶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4、关于保持北矿检测独立性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保持北矿检测独立性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人员独立
(1)保证北矿检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矿冶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矿冶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北矿检测的财务人员不在矿冶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北矿检测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矿冶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资产完整
(1)保证北矿检测拥有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2)保证北矿检测的资产全部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3)矿冶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有北矿检测的资金资产,并且不要求北矿检测提供违规担保。
3.保证财务独立
(
)保证北矿检测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北矿检测独立在银行开户,矿冶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北矿检测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北矿检测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违法干预北矿检测的资金使用调度。
(4)保证不干涉北矿检测依法独立纳税。4.保证机构独立
(1)保证北矿检测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北矿检测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2)保证矿冶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北矿检测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5.保证业务独立
(1)保证北矿检测的业务独立于矿冶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
)保证北矿检测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5、关于股份权属不存在争议和纠纷的承诺A、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股份权属不存在争议和纠纷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截至本函出具日,矿冶集团持有北矿检测4,572.38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1.4477%,矿冶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已实缴出资,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矿冶集团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股权代持。
2.矿冶集团历次转让所持公司股权/股份的行为均已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国资管理规定,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B、北京华鑫泰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权属不存在争议和纠纷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持有公司335.96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6.7192%,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已实缴出资,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承诺人真实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股权代持。”
C、北京昊鑫鸿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权属不存在争议和纠纷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持有公司91.65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8331%,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已实缴出资,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承诺人真实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股权代持。”
、关于合法合规经营的承诺A、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合法合规经营的承诺:
“1.矿冶集团最近
个月内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亦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况。
2.矿冶集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B、北京华鑫泰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合法合规经营的承诺:
“本次挂牌报告期初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截至2022年9月30日,承诺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本次挂牌报告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C、北京昊鑫鸿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合法合规经营的承诺:
“本次挂牌报告期初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截至2022年9月30日,承诺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本次挂牌报告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7、关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承诺如下:
“1、本次挂牌报告期初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
)最近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本次挂牌报告期内,承诺人未受到行政处罚;截至本次挂牌基准日,承诺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关于租赁房屋权属证书的承诺
矿冶集团向公司出租房屋相关事宜说明和承诺如下:
“1.承诺人与北矿检测于2020年12月31日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承诺人向北矿检测出租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2号院部分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供北矿检测办公和科研使用。
2.承诺人已取得租赁房屋对应土地的使用权证书,租赁房屋建设所涉及的规划、环评、施工、环保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完备,合法合规;承诺人合法享有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争议和纠纷,亦不存在因未办理权属证书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改的情况。
3.承诺人正在积极推进租赁房屋权属证书办理,并将在取得权属证书后,及时配合和协助完成房屋租赁备案。
4.因租赁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未办理租赁备案导致公司不能继续使用而产生的搬迁费用和损失,以及因未办理租赁备案受到行政处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承诺人承担,赔付金额上限为年租金金额。
承诺人保证上述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遵守和履行承诺内容,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上述房屋租赁事项存续期间内持续。”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1-6号、天健审〔2024〕1-475号、天健审〔2025〕1-635号、天健审〔2025〕1-1791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1794号)、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1-634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了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
本公司提供的全套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内容与预留原件一致,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了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
公司提供的全套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内容与预留原件一致,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提供法律服
务。本所保证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经本所署名的发行申请文件中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我们为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本次发行价格
6.7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品牌公信力受到负面事件影响的风险
品牌公信力是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是长期稳定发展的根本。公司良好的品牌公信力也是公司能够获得客户信任与认可,并持续保持业务规模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品牌公信力的形成需要依靠长期良好的客户服务、及时准确的检测结果、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过硬的技术实力等多方面综合因素,因此,品牌公信力也容易受到员工操作风险、内部质量管控风险、客户纠纷或仲裁风险以及其他恶性突发事件的负面影响,甚至引发业务资质被暂停或撤销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盈利情况及持续经营能力。
2、市场空间不足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目前,公司检验检测业务范围主要为矿石、矿产品、冶炼产品等,检验检测需求受到矿石、矿产品、冶炼产品等的交易规模的影响较大。如果未来矿冶行业受到宏观或产业链上下游的影响导致行业交易规模收缩,进而导致矿产资源交易涉及的检验检测需求萎缩或不足,而公司又不能及时有效的采取相关应对措施,将会导致公司业绩出现下滑的风险。
3、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检验检测行业处于快速发展及不断规范的阶段,从事检验检测业务的机构数量也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随着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市场化及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预计检验检测机构数量也会进一步增加,进而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愈发激烈。此外,从事不同细分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也可能进入到公司所处的检验检测领域,加剧市场竞争程度。公司若无法有效应对市场竞争,将面临市场业务机会被挤占的风险,并导致公司业绩出现下滑风险。
、主营业务单一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检验检测业务为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收入来源,公司检验检测业务范围主要集中于矿石、矿产品、冶炼产品等。同时,公司积极研发在线检测仪器,并已形成成熟产品实现对外销售。虽然公司积极开拓检测业务范围及其他业务领域,但整体规模仍相对较小。因此,若公司检验检测业务受到不利冲击或发展受阻,将对公司业务规模及盈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进而产生业绩下滑风险。
、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
2018年9月10日,北矿有限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21年9月14日,北矿有限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2024年10月29日,公司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报告期内,发行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此外,公司在2021年度、2022年度作为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享受按照当期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23年度作为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享受按照当期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若公司未来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或者国家调整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或相关行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导致利润下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折旧费用也将相应增加。虽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全达产后,将有助于公司扩大营业收入规模,但由于项目建设完成到完全达产需要一定时间,公司可能面临因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7、人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报告期内,由于公司主营业务规模的增加,公司员工人数逐年递增。此外,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使得公司员工人数进一步增加。若公司未来业务增长规模不及预期,或公司不能通过提升自动化水平、提高人工生产效率、完善技术工艺流程、提升管理效率等方式消化人工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影响,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租赁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的风险
公司租赁的矿冶集团的部分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涉及租赁面积占公司报告期末全部租赁面积的比例为29.22%。矿冶集团已经履行了房产建设所涉及的规划、环评、施工、环保验收等手续,建设过程合法合规。未来如果因为租赁的
房产的产权瑕疵等原因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租赁,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9、控股股东控制不当的风险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矿冶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86.11%股份,通过矿冶总院间接持有公司1.53%股份,合计持有公司87.64%股份。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各项公司治理规定,但矿冶集团仍可能凭借其控股地位,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决策。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由于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论证完成到募集资金到位、项目实施完成的周期较长,这期间各项因素均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而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顺利建成投产或无法实现预期效益。因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能够顺利建成投产、是否能够实现预期效益,均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可能对公司短期内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11、技术人员不足或流失的风险检验检测行业具有技术密集型的特点,且专业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需要较长时间的理论与实践的培养,公司拥有的技术人才团队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由于公司检验检测业务需求逐年递增,公司技术人员面临数量不足的风险。此外,若未来检验检测行业市场竞争加剧,专业技术人才的争夺将日趋激烈。若公司不能保持良好的人才激励、引进及培养机制,可能面临人才不足或流失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
12、仪器业务不及预期的风险目前,我国部分先进检验检测仪器还主要依靠进口,国产化程度较低。检验检测仪器的开发研制技术门槛较高,研发经费投入大,专业人才的技术要求高,研发周期长。此外,仪器研发技术的产业成果面临的市场空间及产业化进展存在不确定性,客户接受度有限增加了市场开发的难度。因此,若公司仪器业务未能
有效契合市场需求,或客户接受度有限导致公司仪器业务开展不及预期,将影响公司经营业绩情况。
13、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9,174.09万元、11,046.90万元、14,801.94万元和8,593.5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315.22万元、4,166.30万元、5,062.93万元和3,642.56万元。虽然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呈现逐年递增趋势,但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产业政策与市场环境变化、下游行业需求变动、发行人市场地位变化、募投项目实施不及预期等不利因素影响出现大幅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5年
月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00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5年11月1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
号),同意北矿检测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北矿检测”,证券代码为“920160”。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
2025年
月
日
(三)证券简称:北矿检测
(四)证券代码:92016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113,28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28,32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5,488,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7,792,0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2,832,000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上市标准,即“(一)预计市值不低于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6.70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84,960,000股,发行后股本为113,280,000股,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7.59亿元,公司发行后市值不低于2亿元。
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4,166.30万元和5,062.93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9.25%和17.88%。
综上,发行人满足《股票上市规则》
2.1.3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
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条第(一)项上市标准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中文名称: |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BGRIMMMTCTECHNOLOGYCO.,LTD. |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8,496.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李华昌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16年10月31日 |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2年9月28日 |
| 住所: | 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2号1号楼A708、A701室 |
| 经营范围: | 质检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推广;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技术检测;销售分析仪器、环保设备、实验室家具;实验室设计;施工总承包;租赁实验室设备;会议服务(不含食宿);承办展览展示;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检验检测业务以及检测仪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 |
| 所属行业: | M74专业技术服务业 |
| 邮政编码: | 102628 |
| 电话: | 010-59069642 |
| 传真: | 010-59069645 |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bkmtc.com/ |
| 电子信箱: | zhanglin@bkmtc.com |
| 信息披露部门: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
| 信息披露联系人: | 张琳 |
|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 010-59069642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本次发行前,矿冶集团直接持有公司86.11%股份,通过矿冶总院间接持有公司1.53%股份,合计持有公司87.64%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00-05-19 |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400000720M | |
| 注册资本 | 426,083万元人民币 | |
| 实缴资本 | 426,083万元人民币 | |
|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 韩龙 |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西外文兴街1号 | |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十八区23号楼 | |
| 股东结构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100.00%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采矿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选矿;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铁合金冶炼;钢、铁冶炼;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安全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固体废物治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软件开发;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汽车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单位后勤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对外承包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食品添加剂销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期刊出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不存在竞争关系 | |
| 主要财务数据 | 项目(亿元) | 2025年6月30日/2025年1-6月 |
| 总资产 | 293.74 | |
| 净资产 | 206.32 | |
| 净利润 | 5.54 | |
| 审计情况 | 未经审计 | |
| 项目(亿元)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
| 总资产 | 273.33 |
| 净资产 | 194.45 |
| 净利润 | 8.56 |
| 审计情况 |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
注:矿冶集团《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本为373,521万元,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矿冶集团尚未就增加注册资本至426,083万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矿冶集团100%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矿冶集团,矿冶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64.58%股份,通过矿冶总院间接持有公司1.15%股份,合计持有公司65.73%股份。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位 | 关系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任职期间 |
| 李华昌 | 董事长 | - | - | 800,000 | 2022年9月24日–2025年9月23日 |
| 李日强 | 职工董事、财务总监 | - | - | 772,338 | 2022年9月24日–2025年9月23日 |
| 姓名 | 职位 | 关系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任职期间 |
| 于力 | 总经理 | - | - | 240,000 | 2025年1月20日–2025年9月23日 |
| 史烨弘 | 副总经理 | - | - | 120,578 | 2022年9月24日–2025年9月23日 |
| 姜求韬 | 副总经理、市场部主任 | - | - | 497,582 | 2025年1月20日–2025年9月23日 |
| 张琳 | 董事会秘书 | - | - | 80,384 | 2022年9月24日–2025年9月23日 |
注: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于2025年9月23日届满,为确保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延期换届,在换届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履行对公司的义务和职责,具体详见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关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延期换届的公告》。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73,158,160 | 86.11% | 73,158,160 | 64.58% |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矿冶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挂牌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矿冶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矿冶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矿冶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矿冶集团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矿冶集团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 | 控股股东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矿冶集团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矿冶集团依法减持矿冶集团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矿冶集团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上市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6、若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7、若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8、若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 ||||||
| 华鑫泰昌 | 5,375,360 | 6.33% | 5,375,360 | 4.75% | 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董事控制的企业 |
| 昊鑫鸿堃 | 1,466,480 | 1.73% | 1,466,480 | 1.29% | 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董事控制的企业 |
| 北京矿冶研 | 1,300,000 | 1.53% | 1,300,000 | 1.15% |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 控股股东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究总院有限公司 | 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矿冶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挂牌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矿冶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矿冶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矿冶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矿冶集团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矿冶集团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矿冶集团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矿冶集团依法减持矿冶集 | 控制的企业 |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团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矿冶集团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上市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6、若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7、若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8、若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 ||||||
|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416,000 | 1.25% | 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本次战略配售对象 |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 | 1,416,000 | 1.25% | 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本次战略配售对象 |
| 科改策源 | 3,020,000 | 3.55% | 3,020,000 | 2.67% | 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 中色资产 | 640,000 | 0.75% | 640,000 | 0.56% | 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自愿限售股东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小计 | 84,960,000 | 100.00% | 87,792,000 | 77.50% |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小计 | - | - | 25,488,000 | 22.50% | - | - |
| 合计 | 84,960,000 | 100.00% | 113,280,000 | 100.00% | - | - |
注1: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1 | 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73,158,160 | 64.58% |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矿冶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挂牌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矿冶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矿冶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矿冶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3、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矿冶集团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矿冶集团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矿冶集团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矿冶集团依法减持矿冶集团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矿冶集团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上市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6、若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7、若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8、若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 ||||
| 2 | 华鑫泰昌 | 5,375,360 | 4.75% | 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3 | 科改策源 | 3,020,000 | 2.67% | 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4 | 昊鑫鸿堃 | 1,466,480 | 1.29% | 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5 |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1,416,000 | 1.25% | 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6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 | 1,416,000 | 1.25% | 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公司 | ||||
| 7 |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1,300,000 | 1.15% |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矿冶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挂牌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矿冶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矿冶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矿冶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矿冶集团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矿冶集团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矿冶集团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矿冶集团依法减持矿冶集团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矿冶集团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上市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6、若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则延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7、若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8、若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 ||||
| 8 | 中色资产 | 640,000 | 0.56% | 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9 | 获配数量同为300股的72,770户网上投资者 | 300 | 0.00% | - |
| 合计 | - | 109,623,000 | 96.77% | - |
注1: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除前8名股东外,共计72,770户网上投资者各获配300股,并列第9。未考虑上市后交易情况。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发行数量:28,320,000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发行价格6.7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3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7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4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45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19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89,744,00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天健验【2025】1-7号《验资报告》,截至2025年11月5日止,北矿检测共应募集资金总额189,744,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7,269,046.49元,北矿检测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2,474,953.51元,其中新增实收股本人民币28,32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44,154,953.51元,变更后的累计实收股本为人民币113,280,000.00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726.9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用:(1)保荐费用:202.83万元;承销费用:871.19万元;参考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2)审计及验资费用:465.09万元;参考市场会计师费率平均水平,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3)律师费用:158.49万元;参考市场律师费率平均水平,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4)发行手续及其他费用:29.30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7,247.50万元。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中信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户名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1 |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 | 8110701012803166490 |
二、其他事项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 保荐代表人 | 刘拓、王京奇 |
| 项目协办人 | 蔡炜磐 |
| 项目其他成员 | 张彦图、郭琛钰、马婧媛、李昊、索超、聂子潇、屈晨曦、李志强、谢天、王大为、苏翔瑜 |
| 联系电话 | 010-60837150 |
| 传真 | 010-60833083 |
|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交所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体资格及条件。因此,保荐机构推荐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发行人: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