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58 证券简称:长江能科 公告编号:2026-023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毛禾枫)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作为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2025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毛禾枫,男,汉族,1987年8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获得硕士学位,自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任律师助理;自2013年5月至今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历任律师助理、专职律师、二级合伙人,现任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23年11月,担任长江能科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任职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独董姓名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
数
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次数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
数
缺席董事会次
数
是否连续2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出席股东会次
数毛禾枫 9 9 0 0 0 否 3
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本人任职期间出席董事会9次及列席股东会3次。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会议涉及的相关议案认真审议并提出合理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确保董事会及经营层规范高效运作,从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度,在任职期间内,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7次,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本人按时参与会议,认真履行职责,谨慎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上市发行等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并对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姓名 日期 工作内容毛禾枫
2025.3.20 出席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计委员会2025.7.3 出席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计委员会2025.7.11 出席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
2025.8.4 出席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计委员会2025.8.7 出席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计委员会2025.10.29
出席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计委员会2025.12.19
出席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计委员会2025.12.19
出席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2025年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每次会议前,本人均提前认真研读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凭借自身专业知识与经验,在会议中充分发表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对于重大事项,如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关联交易审议等,更是慎之又慎,确保决策审慎合理,切实保障公司与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人在2025年度共发表了9次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具体事项 意见2025年3月20日 第四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2025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批准报出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批准报出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确认2024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以及后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议案》
同意
2025年7月3日 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修订<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权益分派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1-3月审阅报告的议案》
同意
2025年7月11日 第四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
《关于取消监事会、重新制定<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审议制定、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审议制定、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重新制定<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同意
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并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调整镇江长江壹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份额的议案》2025年8月4日 第四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
《关于公司2025年1-6月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就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的议案》
同意
2025年8月7日 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批准报出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2025年9月2日 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公司拟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议
案》
同意2025年9月12日 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第二次修订<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同意2025年10月29日 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025年12月19日 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预计2026年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2、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在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在任职期间作为独立董事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在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本人不存在被北交所实施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也未发现公司存在此类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年度,本人在任职期间与公司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审计中发挥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本人通过多渠道、常态化方式与公司中小股东开展沟通交流,在日常履职过程中,本人通过现场调研、与公司管理层及核心部门沟通等方式,将中小股东提出的合理诉求和建议及时传递给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如针对中小股东关注的公司分红政策、信息披露等事宜,在董事会相关议案审议过程中,本人结合中小股东诉求发表专业意见,推动公司管理层重视并研究落实相关建议,促进公司经营决策更加贴合中小股东利益,推动公司与中小股东形成发展共识。
(六)现场工作情况
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机会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现场工作时间15天,并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适时提出专业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能。
(七)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所做的其他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
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了
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2、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监督。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密切
关注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客观、审慎地对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并利用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履职的其他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加深了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形成自觉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思想意识,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更好地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九)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等
2025年,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沟通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积极配合本人有效行使职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在本年度涉及的关联交易议案审议中,本人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审查程序,对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定价公允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经核查,相关关联交易均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需求,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公允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故对各项关联交易议案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独立意见。
(二)对外担保事项
本年度内,未发生对外担保议案;如后续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审议,本人将着重关注被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以及担保风险可控性。通过调阅被担保方财务报表、信用评级报告,结合公司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确保担保事项不会给公司带来过度风险。
(三)财务信息审查及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了书面确认意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需求,有利于保障或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任期期限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针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本人在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同时,定期进行现场调查。
本人在维护公司利益、保障股东权益、推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完善等方面付出诸多努力,也取得一定成效;但本人深知独立董事职责重大,在新的一年里,本人将继续秉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积极学习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同时,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更加勤勉尽责地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助力公司在能源专用设备领域迈向更高台阶,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毛禾枫2026年0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