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58 证券简称:长江能科 公告编号:2025-112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能科”、“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5年11月14日行使完毕。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国泰海通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公司按照本次发行价格5.33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3,000.00万股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450.00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3,450.00万股,公司总股本由13,808.00万股增加至14,258.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4.20%。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已实现预期效果。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披露的《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109)。
二、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长江能科于2025年10月16日在北交所上市,本次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
延期交付的450.00万股股票,已于2025年11月19日登记于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长江能科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国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晨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晨鸣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兴金长川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多策略市场中性8号专项私募基金)、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私客尊享FOF200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北交智选战略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常州市红盛晋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股票账户名下。以上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5年10月16日)起开始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股数为3,450.00万股,其中:向战略投资者配售600.00万股,占本次最终发行股数的17.39%,向网上投资者配售2,850.00万股,占本次最终发行股数的82.6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于2025年11月17日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股票所对应的募集资金划付给发行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11月1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5]11469号)。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股份变动及锁定期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主要股东持股结构变化及锁定期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江苏三星科技有限公司 | 36,897,704 | 26.72 | 36,897,704 | 25.88 |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单位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鉴于本单位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坚定看好,以及维护公司上市后的公众投资者信心和股价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本单位特此作出如下自愿追加限售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二十四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十二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十二个月。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单位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控股股东 |
| 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单位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5、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存在违法违规、利益输送等相关情形,本单位自愿将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延长二十四个月,且发行人在二十四个月内实施差异化分红,即发行人不得向本单位分红。 | ||||||
| 刘家诚 | 36,825,501 | 26.67 | 36,825,501 | 25.83 |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鉴于本人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坚定看好,以及维护公司上市后的公众投资者信心和股价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本人特此作出如下自愿追加限售承诺: | 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 |
| 5、在锁定期满后,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自本人从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6、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存在违法违规、利益输送等相关情形,本人自愿将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延长二十四个月,且发行人在二十四个月内实施差异化分红,即发行人不得向本人分红。 | ||||||
| 镇江星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0,776,795 | 15.05 | 20,776,795 | 14.57 |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单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鉴于本单位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坚定看好,以及维护公司上市后的公众投资者信心和股价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本单位特此作出如下自愿追加限售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二十四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十二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十二个月。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单位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单位因未履行上 |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
| 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单位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 ||||||
| 扬中市鑫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00,000 | 2.39 | 3,300,000 | 2.31 |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鉴于本单位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坚定看好,以及维护公司上市后的公众投资者信心和股价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本单位特此作出如下自愿追加限售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二十四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 自愿限售的股东 |
| 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十二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十二个月。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单位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单位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 ||||||
| 镇江长江壹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640,600 | 0.46 | 640,600 | 0.45 |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
| 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单位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 ||||||
| 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长江能科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537,500 | 0.39 | 2,150,000 | 1.51 | 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250,000 | 0.18 | 1,000,000 | 0.70 | 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镇江国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50,000 | 0.18 | 1,000,000 | 0.70 | 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37,500 | 0.17 | 950,000 | 0.67 | 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87,500 | 0.06 | 350,000 | 0.25 | 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上海晨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晨鸣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5,000 | 0.02 | 100,000 | 0.07 | 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5,000 | 0.02 | 100,000 | 0.07 | 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嘉兴金长川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000 | 0.02 | 100,000 | 0.07 | 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多策略市场中性8号专项私募基金) | 25,000 | 0.02 | 100,000 | 0.07 | 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私客尊享FOF200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12,500 | 0.01 | 50,000 | 0.04 | 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北交智选战略投资私募股权基金) | 12,500 | 0.01 | 50,000 | 0.04 | 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常州市红盛晋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2,500 | 0.01 | 50,000 | 0.04 | 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小计 | 99,940,600 | 72.38 | 104,440,600 | 73.25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小计 | 38,139,400 | 27.62 | 38,139,400 | 26.75 | - | |
| 合计 | 138,080,000 | 100.00 | 142,580,000 | 100.00 | - |
注1: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注2: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包括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注3: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特此公告。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20日
(此页无正文,为《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