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工科技(920152)_公司公告_昆工科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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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工科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9

证券代码:831152 证券简称:昆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5-153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9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朱承亮先生(董事长郭忠诚先生因其他工作原因不能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朱承亮先生主持)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的说明: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7,045,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529%。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6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5,105,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11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939,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19%。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郭忠诚先生因其他工作原因缺席;

2.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3.公司副总经理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陆良子公司拟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晋宁支行申请

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7,045,07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

无回避表决情况。

(二)审议通过《关于嵩明子公司拟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广场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7,045,07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

无回避表决情况。

(三)审议通过《关于晋宁子公司拟向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

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7,045,07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

无回避表决情况。

(四)审议通过《关于晋宁子公司拟向陕西有色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7,045,07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

无回避表决情况。

(五)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 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一)关于陆良子公司拟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晋宁支行申请4,022,775100.0000%00.0000%00.0000%
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关于嵩明子公司拟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广场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4,022,775100.0000%00.0000%00.0000%
(三)关于晋宁子公司拟向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4,022,775100.0000%00.0000%00.0000%
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关于晋宁子公司拟向陕西有色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4,022,775100.0000%00.0000%0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杨杰群律师、李妍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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