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030 证券简称:立方控股 公告编号:2025-075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电子文件。
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认为独立董事未按要求履职的,可以向北交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北交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六)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七)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