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特科技(920124)_公司公告_南特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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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特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简称:南特科技 证券代码:920124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uhai Nante Metal Technology Co., Ltd

(珠海市平沙镇怡乐路32号厂房)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关于北交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董事会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公司将按照制度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能够巩固和提升公司现有的市场地位,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内部运营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使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5)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公司将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

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得动用南特科技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4)承诺积极推动南特科技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

填补要求;支持南特科技董事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南特科技的薪酬制度时与南特科技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南特科技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

促使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南特科技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

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南特科技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南特科技作出

新的规定,以符合相关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南特科技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

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南特科技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①在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

歉;

②依法承担对南特科技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③无条件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和/或中国证监会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

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本人不会侵占公司利益,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3)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南特科技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

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南特科技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①在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

歉;

②依法承担对南特科技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③无条件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和/或中国证监会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

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2、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项下审议通过的《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下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及其后续审议通过的修订案(如有)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本公司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非独立董事及高管承诺:

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项下审议通过的《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下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及其后续审议通过的修订案(如有)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本人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项下审议通过的《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下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及其后续审议通

过的修订案(如有)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本人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依法督促发行人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股份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股公司5%以上股东承诺:

(1)对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

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

(2)本企业减持南特科技股份时,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南特科技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南特科技股份减持,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南特科技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3)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持股、减持意向的,本企业将在南特科技股东

大会及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南特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对于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

(2)本人持续看好南特科技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南特科技股份。本

人减持南特科技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南特科技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南特科技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南特科技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3)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持股、减持意向的,本人将在南特科技股东大会

及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南特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对于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

(2)本人持续看好南特科技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南特科技股份。本

人减持南特科技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南特科技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南特科技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南特科技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3)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持股、减持意向的,本人将在南特科技股东大会

及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南特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南特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

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南特科技股票。

(2)自南特科技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南特科技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也不由南特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南特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因南特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所持南特科技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南特科技本次发行上市股票的发行价。南特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南特科技本次发行上市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南特科技本次发行上市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南特科技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南特科技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5)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合法方式

审慎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将违规减持南

特科技股票所得归南特科技所有。

总经理承诺:

(1)若南特科技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

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自南特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

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南特科技股票。

(2)自南特科技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南特科技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也不由南特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南特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所持南特科技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南特科技本次发行上市股票的发行价。南特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南特科技本次发行上市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南特科技本次发行上市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南特科技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南特科技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合法方式

审慎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

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若南特科技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将违规减持

南特科技股票所得归南特科技所有。

6、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南特科技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南特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南特科技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南特科技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若南特科技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南特科技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人在作为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特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南特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本人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南特科技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若本人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7、关于公司欺诈发行回购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及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如本公司因存在虚假陈述及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本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保证南特科技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南特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如南特科技因存在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南特科技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本人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人未控制除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与公司从事

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人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

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商业上与南特科技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

上述经济实体的控制权,或在上述经济实体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南特科技产品和服务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南特科技产品和服务的业务活动。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南特科技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南特科技,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南特科技。

(3)本人承诺不利用本人对南特科技了解及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

参与和南特科技相竞争的活动,并承诺不直接或间接进行或参与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南特科技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从南特科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正当地利用南特科技的无形资产;在广告、宣传上贬损南特科技的产品和服务形象与企业形象等。

(4)若出现可能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

本人保证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积极采取下列措施以避免同业竞争情形的发生:

①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②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③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或其下属企业来经营;

④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与公司、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无关联关系

的第三方;

(5)本人在作为南特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南特科技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6)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

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9、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持股公司5%以上股东承诺:

(1)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企业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

所称“本企业”包括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企业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损害企业及其他股

东之合法权益之情形。

(3)本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企业(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下

同)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4)本企业将不以包括但不限于与企业拆借、占用企业资金或采取由企业

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企业资金。

(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企业的企业章程、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的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经过规定的审议程序审议同意后执行,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6)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损害企业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7)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

诺在本企业作为企业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8)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将向企业和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所

称“本人”包括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之合法权益之情形。

(3)本人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下同)

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4)本人将不以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

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5)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的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经过规定的审议程序审议同意后执行,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6)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7)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

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8)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

公司和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所

称“本人”包括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之合法权益之情形。

(3)本人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下同)

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4)本人将不以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

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5)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的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经过规定的审议程序审议同意后执行,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6)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7)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

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8)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

公司和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规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本人将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维护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人继续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11、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根据其决定,南特科技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

业需要为其员工补缴报告期内社保或住房公积金,或者南特科技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因报告期内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而受到任何罚款或其他损失,则本人愿意在无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有相关金钱赔付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督促公司后续持续规范劳务派遣用工、避免违规。若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因报告期内因违反劳务派遣用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遭受任何其他损失的,本人将全额补偿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3)本人保证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如上述承诺不真实,本人将承担由此引

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12、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

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需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①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

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且公司有权从本人在公司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若有)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足额偿付为止;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本人或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 督促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或公司承诺未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

让。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

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南特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南特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南特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人从南特科技领取的现金红利交付南特科技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本人或南特科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 督促南特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或南特科技承诺未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在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若南

特科技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持股公司5%以上股东承诺: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

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南特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南特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企业将向南特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企业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企业从南特科技领取的现金红利交付南特科技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① 督促南特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在本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若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3、北交所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均已清理,不存在股权

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14、关于公司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南特科技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

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南特科技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

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南特科技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

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上述承诺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南特科技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南特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5、申报前12个月内引入的新股东限售承诺

申报前12个月内引入的新股东承诺:

本人所持南特科技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16、关于不存在对退市企业承担责任等相关事项的承诺

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本人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

有个人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本人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

有个人责任。

17、关于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2)本公司承诺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如有违反,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公司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2)本人承诺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在公司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2)本人承诺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关于租赁场地瑕疵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因租赁的场地和/或房产未办

理不动产租赁备案或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等不规范情形影响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使用该等场地和/或房产以从事正常业务经营(如有),本人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安排提供相同或相似条件的场地和/或房产供相关企业经营使用等,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

(2)若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因租赁的场地和/或房产不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场地和/或房产或以任何形式进行处罚或被要求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因场地和/或房产瑕疵的整改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支出,本人愿意承担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因前述场地和/或房产收回或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并使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免受损害。

(3)此外,本人将支持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向相关方积极主张

权利,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及保障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的利益。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作为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本公司承诺: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承诺

“鉴于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则的要求,本单位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针对发行上市申报文件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所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且本所应当承担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8.66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压缩机零部件、汽车零部件等,多应用于家电行业及汽车行业,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与下游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宏观经济环境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下游家电行业及汽车行业的销量变化、价格波动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有着重要影响。如未来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发生较大不利影响,下游行业的景气程度受行业政策、供需变化等原因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主要客户经营情况出现不利变动,导致公司进一步发展受限,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我国精密机械零部件行业企业众多,市场化程度较高,随着行业整体发展成熟,我国已形成一批具有相当竞争力的精密机械零部件企业。若国内其他竞争对手加大研发及生产力度,或上下游新进入精密机械零部件行业的企业参与竞争,将导致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若公司不能持续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快速交付能力以及创新研发能力,或在产品发展方向上未能做出正确研判,进行技术升级和产品迭代,及时开拓新方向,将可能无法及时匹配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导致公司在客户中的份额被竞争对手取代,进而可能导致公司市场占有率下降,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产品结构单一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对压缩机厂商的销售,产品结构较为单一。尽管公司目前已经拥有生产适用于其他下游应用领域的技术及能力,但相关产品销售尚未形成较大规模、未占领一定的市场份额。如果未来宏观经济或者下游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四)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20%、

86.35%、87.78%和94.83%,主要客户相对集中。公司下游行业具有集中度较高

的特点,以美的集团、格力电器为代表的龙头企业占据空调压缩机行业主要市场份额,且市场集中度呈逐年上升趋势。如果出现主要客户因发展战略变更、经营状况不佳、宏观经济环境重大不利变化等因素导致对公司产品需求减少,或公司无法持续跟进客户新产品的迭代工作,或公司对新客户及产品新应用领域的开拓不及预期,将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业绩和盈利稳定性带来不利影响。

(五)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流程涉及熔炼、浇铸、精密加工等生产工艺,需要使用熔炼炉、数控机床等大型生产设备。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由于公司生产工序、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较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仍存在因员工违规操作或作业设备故障等因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六)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直接材料成本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32.96%、32.76%、

30.55%和29.09%,因此原材料的价格大幅波动对公司的成本将造成一定影响。

一方面,若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原材料采购将占用公司更多的流动资金,从而加大公司资金周转的压力;另一方面,若原材料价格持续下滑,则将增大公司原材料库存管理的难度,并导致存货跌价损失的风险。此外,原材料价格的波动还会造成公司产品毛利率等财务指标波动。

(七)价格调整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的定价方式是“原材料成本+加工费”。原材料成本每月均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调整;加工费则每年或每半年定期进行调整,双方基于市场情况、产销量、加工成本、利润空间等因素确定合理加工费,并不体现为每年按照一定比例下降。报告期内,公司销量逐年持续增长,但下游客户为保持竞争优势仍将部分成本压力向上游供应商转移,故公司的加工费也有所下调呈现出下降趋势。若未来行业竞争加剧,主要客户对加工费进行大幅下调,而公司无法通过开发新的高毛利率产品或通过规模化生产降低单位固定成本,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八)毛利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19.51%、22.28%、22.65%和25.46%。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主要受材料价格变动、公司新建产能投放、能源价格变动、加工费变动等因素影响。若未来出现宏观经济环境波动、下游应用行业需求下降、产品价格降低或新建产能不达预期、人工电费成本上涨等不利影响因素,公司毛利率将可能有所下降,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九)应收账款较高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0,281.18万元、39,401.47万元、41,333.66万元及43,368.85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比例分别为34.89%、34.56%、

29.18%和24.17%。如果公司客户信用出现恶化,公司存在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

收,或产生坏账的可能性,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恒直接持有公司48.82%的股份。虽然公司已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但公司仍可能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持股优势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利润分配、关联交易和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非正常干预或控制,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存在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十一)股东之前特殊约定条款附条件恢复的风险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蔡恒与部分外部投资者星绮紫凤、星赋曙天、李洪洋、高文库、颜庆彩、嘉兴际达、嘉兴光璟、嘉兴澄达等签订了含有特殊投资条款的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恒、实际控制人的配偶李巧玲与上述投资者均已签署相关补充协议,该等特殊投资条款已于签署之日中止/终止,不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产生影响。公司不作为该等特殊权利条款项下的责任方,不承担各项相关义务及责任,不涉及损害公司利益、影响公司经营的情形。但若公司未能完成上市,协议项下由实际控制人作为责任或义务主体的条款将重新生效,实际控制人可能需对上述投资者履行回购等义务。公司存在股权结构变动的风险。

(十二)募投项目厂房及用地租赁、回购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安徽中特高端精密配件生产基地二期项目”的土地及厂房系通过“代建-租赁-回购”模式实施,募投项目用地及厂房的代建方、出租方系当地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未来若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土地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影响代建方、出租方正常经营,导致其对公司的履约能力下降;或因公司经营环境变化导致公司出现无法回购的情况,则存在本次募投项目涉及“代建-租赁-回购”的土地及厂房无法如期交付,公司租赁及后续回购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十三)房屋租赁风险

公司存在部分租赁房屋未能取得不动产权权利证书的瑕疵情况,该等租赁房屋存在一项用途为厂房的租赁房屋,处于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程中,其他未能取得不动产权权利证书的瑕疵租赁用途为员工宿舍,不涉及生产厂房或仓库用途,不涉及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及研发。相关员工宿舍具有可替代性,可在相近区域内找到其他可替代房产。虽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恒已出具《关于租赁房屋瑕疵的承诺函》,承诺承担任何发行人因房屋租赁瑕疵导致房屋收回或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但仍存在影响发行人继续承租使用该等房屋的风险。

(十四)劳务派遣超比例被行政处罚风险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退休返聘的用工形式,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劳务派遣比例超过10%、存在未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非全日制员工备案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虽然报告期末,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为1.17%,已降至10%以内,但仍存在因曾用工超比例,受到行政处罚或员工劳动仲裁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

2025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9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5年11月2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1006号),同意南特科技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南特科技”,证券代码为“920124”。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5年11月27日

(三)证券简称:南特科技

(四)证券代码:920124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48,733,315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7,183,329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6,531,409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2,201,906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718,332股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上市标准,即“(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8.66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4,873.3315万股,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及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市值为12.88亿元,公司发行后市值不低于2亿元。

根据信会师报字[2024]第ZM10158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M10086号《审计报告》,2023年度和2024年度,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8,218.66万元以及9,469.06万元;同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16.74%和15.32%,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的标准”。综上,公司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相关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 Zhuhai Nante Metal Technology Co., Ltd发行前注册资本 11,154.9986万元法定代表人 蔡恒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不适用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09年11月19日住所 珠海市平沙镇怡乐路32号厂房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黑色金属铸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 精密机械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所属行业 C348通用零部件制造邮政编码 519055电话号码 0756-7720828传真号码 0756-7752599公司网址 -电子信箱zhnt@nantekeji.com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证券部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康天伦投资者联系电话 0756-7720828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蔡恒直接持有发行人54,458,574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48.82%;本次发行后,蔡恒持有发行人股份未发生变化,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36.61%。蔡恒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对发行人股东会的决议能产生重大影响,是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蔡恒国家或地区 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性别 男出生日期 1972年1月15日是否拥有境外居留权 否学历 硕士研究生身份证号 440321197201******任职情况 董事长职业经历

1991年至2004年,于珠海市香洲区金刚石砂轮有限公司历任销售经理、总经理;2001年至2016年,于珠海市谊恒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经理;2005年至2018年,于中山市南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09年11月至今,于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

有发行人股票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通过南特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号 姓名

直接持股股

数(股)

间接持股股

数(股)

职务 任职期间1 蔡恒 54,458,574 - 董事长

2023年12月15日至2026年12

月14日2 沈仲健 - 2,350,000 董事、总经理

2023年12月15日至2026年12

月14日3 康天伦 - 300,000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23年12月15日至2026年12

月14日4 朱小毛 - 500,000 董事、财务总监

董事任期:2025年8月5日至2026年12月14日财务总监任期:2023年12月15

日至2026年12月14日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光证资管南特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南特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已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南特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3,418,332股,本次获配的限售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南特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光证资管南特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号SBHJ30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成立时间 2025年10月10日备案时间 2025年10月15日

到期日 2035年10月9日投资类型 权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南特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类别 认购金额(万元) 认购比例

1 蔡恒 高级管理人员 821.26 27.74%

2 沈仲健 高级管理人员 883.32 29.84%

3 康天伦 高级管理人员 433.00 14.63%

序号 姓名 类别 认购金额(万元) 认购比例

4 朱小毛 高级管理人员 173.20 5.85%5 欧阳巨源 核心员工 129.90 4.39%6 罗雪峰 核心员工 129.90 4.39%7 徐开元 核心员工 129.90 4.39%8 陈盛远 核心员工 129.90 4.39%9 张青林 核心员工 129.90 4.39%

合计 2,960.28 100.00%注1: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参与人员中,蔡恒属于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发行前股本情况 发行后股本情况

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蔡恒54,458,57448.82%54,458,57436.61%

(1)自南特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南特科技股票。

(2)自南特科技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南特科技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也不由南特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南特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因南特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所持南特科技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南特科技本次发行上市股票的发行价。南特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南特科技本次发行上市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南特科技本次发行上市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南特科技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序号 股东名称

发行前股本情况 发行后股本情况

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个月。若南特科技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

需要选择合法方式审慎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若南特科技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并将违规减持南特科技股票所得归南特科技所有。

珠海市南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925,0005.31%5,925,0003.98%

自2024年12月3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或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

董事、总经理沈仲健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

李丽玲5,800,0005.20%5,800,0003.90%

(1)自南特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南特科技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配偶

序号 股东名称

发行前股本情况 发行后股本情况

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票。

(2)自南特科技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南特科技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也不由南特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南特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所持南特科技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南特科技本次发行上市股票的发行价。南特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南特科技本次发行上市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南特科技本次发行上市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南特科技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南特科技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

需要选择合法方式审慎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特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若南特科技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之姐,一致行动人

序号 股东名称

发行前股本情况 发行后股本情况

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并将违规减持南特科技股票所得归南特科技所有。

珠海市新中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00,0002.06%2,300,0001.55%

自2024年12月3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或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

董事、总经理沈仲健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

光证资管南特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418,3322.30%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

--250,0000.17%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广州工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000.03%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小计 68,483,57461.39%72,201,90648.54%-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43,066,41238.61%76,531,40951.46%- -

序号 股东名称

发行前股本情况 发行后股本情况

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合计 111,549,986100.00%148,733,315100.00%- -注1: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1 蔡恒 54,458,57436.61%

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中兵国调(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523,8106.40%-

珠海市南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925,0003.98%-4 李丽玲 5,800,0003.90%

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5 李洪洋 4,734,8463.18%-

嘉兴澄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4,554,6073.06%-7 黄杰安 3,636,3642.44%-

光证资管南特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3,418,3322.30%

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嘉兴光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333,3332.24%-

刘辉3,181,8182.14%-合计 98,566,68466.27%-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3,718.3329万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拟定的发行价格为8.66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0.2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9.8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3.6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1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4元/股,以2024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41元/股,以经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22,007,629.14元,扣除发行费用37,582,455.52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84,425,173.62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信会师报字[2025]第ZM10175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5年11月13日止,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2,007,629.1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7,582,455.5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4,425,173.62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37,183,329.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247,241,844.62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为3,758.25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1、保荐承销费用:(1)保荐费用150.00万元;(2)承销费用2,661.13万元;

参考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2、审计及验资费用:613.21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

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3、律师费用:320.75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

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4、发行手续及其他费用:13.16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84,425,173.62元。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甲方)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平沙支行

2002021429100223901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

78090188000084691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702980938293

安徽中特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营业部

444000091015003140726

安徽中特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

44050110203800002497

安徽中特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

44350801040022268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

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本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

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

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保荐代表人: 詹程浩、申晓毅项目协办人: 于征弘项目其他成员:

万天竹、范帆、陈智敏、陈畅、周子潇(已离职)、黄凌志(已离职)、吕方远联系电话: 020-85200557传真: 021-62151789公司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光大证券同意担任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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