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离职后义务及责任追究保障措施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三年内。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仍应严格遵守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并按照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如因未能履行承诺导致公司、股东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期间未尽忠实、勤勉尽职义务导致公司、股东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其法律责任不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提起诉讼,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法律手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董事离职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
董事会2026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