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110 证券简称:雷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2
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2025年7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第四十一条 对于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第四十二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