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110 证券简称:雷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0
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2025年7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三)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四)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七)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高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