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06证券简称:林泰新材公告编号:2025-117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2025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2025年9月8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4、2025年9月8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披露了《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2025年9月9日至2025年9月18日,公司通过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向全
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异议。
5、2025年9月8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披露了《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6、2025年9月19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认为:本次提名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未发现相关信息存在虚假、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认定董事会提名的袁辉、赵艳秋等25名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本次确定的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7、2025年9月2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议案,并于2025年9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披露了《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8、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二、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9月29日
2、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76.50万股
3、授予人数:37人
4、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1.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具体安排如下: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7、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度、2026年度和2027年度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目标A解除限售系数100% | 目标B解除限售系数80%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度 | 公司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或(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公司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7%;或(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4%。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6年度 | 公司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或(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 公司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或(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
| 解除限售期 | 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目标A解除限售系数100% | 目标B解除限售系数80% | ||
| 低于90%。 | 低于72%。 |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7年度 | 公司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或(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或(3)2025年至2027年,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5.70。 | 公司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或(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6%;(3)2025年至2027年,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5.22。 |
注1:上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计算依据,其中净利润指剔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注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根据公司制定的《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限制性股票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照下表确定:
| 个人考核结果 | A(优秀) | B(良好) | C(合格) | D(不合格) |
|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80% | 60% | 0% |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8、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 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
| 比例(%) | 的比例(%) | ||||
| 1 | 宋苹苹 | 董事 | 9.00 | 11.7647% | 0.1612% |
| 2 | 骆从明 | 副总经理 | 23.00 | 30.0654% | 0.4120% |
| 3 | 范今华 | 董事 | 3.00 | 3.9216% | 0.0537% |
| 4 | 沈建波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3.00 | 3.9216% | 0.0537% |
| 核心员工(33人) | 38.50 | 50.3267% | 0.6897% | ||
| 合计 | 76.50 | 100.00% | 1.3703% | ||
注1:上述核心员工中,汪仟平已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认定为公司核心员工;姜臻、曹一军、陆晓丹、高茜茜、王琳、王海、康登清7人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认定为公司核心员工;袁辉、赵艳秋等25名核心员工已由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认定为核心员工。注2: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注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苹苹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1、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苹苹,宋苹苹担任公司董事,对公司战略方针制定、研发等重大事项管理方面具有重要影响,此外,刘健及其配偶宋苹苹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目前合计控制公司29.10%的股份,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较低。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适当增加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数量能够深度绑定实际控制人
的核心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显著激发其在关键领域的积极性,强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技术创新的长期投入意愿,促使其更积极地推动前瞻性研发布局、优化研发资源配置,并加速技术成果转化,从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最终实现提升经营效率与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因此将宋苹苹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除前述人员外,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人员,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以2025年9月2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权益的授予日,向37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76.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六、授予权益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29日,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授予日):
|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5年度(万元) | 2026年度(万元) | 2027年度(万元) | 2028年度(万元) |
| 76.50 | 3,008.75 | 438.78 | 1,529.45 | 739.65 | 300.87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解除限售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会相应减少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算,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同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