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91 证券简称:大鹏工业 公告编号:2025-146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弃权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并及时报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运营情况、所议事项基本情况资料及需做出决策判断的必要资料)和信息,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