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35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发行股数24,150,000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32元/股,募集资金净额为149,887,907.25元。募集资金已分别于2024年10月22日、2024年11月2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了“容诚验字〔2024〕100Z0025号”及“容诚验字〔2024〕100Z003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拟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说明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本次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甲方: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第一条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三条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向交易所及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条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或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截至2026年3月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 序号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备注 |
| 1 | 中国银行克拉玛依市石油分行营业部 | 107704758524 | 智能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技术研究院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 存续 |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 | 3003021919200242083 | 智能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新增 |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