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西磁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4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西磁科技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2663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12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593)批准,公司股票于2023年12月2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15,391,3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8.09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24,515,617.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772,322.59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616号《验资报告》。2024年1月19日,公司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取得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805,442.29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超额配售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A1003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公司上述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 序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 实施主体 | 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总额(调整后)(1)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 ) | 投入进度( |
=
| (2)/(1) |
年产
万台磁力过滤设备的数字化车间改造项目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0.00 17,356,920.98 43.39%
年产
| 2 |
| 300 |
台电磁除铁器扩产项目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6,448,099.40 15,696,246.00 27.81%3 补充流动资金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6,129,665.47 26,212,324.01 100.32%
- - 122,577,764.88 59,265,490.99 48.35%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置换的需要,主要原因如下:
(一)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相关银行的操作要求,
人员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二)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涉及相关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
根据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各项税费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主要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若使用多个银行账户支付,易造成公司操作不便且影响支付效率。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
作流程
(一)对于募投项目发生的人员薪酬费用等需要使用自有资金账户支付的支
出,相关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流程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二)财务部统计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需置换的金额,提出置换付款申请,
经公司内部流程审批通过后,将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
(三)财务部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台账,台账中记载需置换的支出明细及募集
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的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信息并按月发送保荐机构备查;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问询
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配合保荐代表人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公司业务实际情况进行的操作处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的说明
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事项符合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4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翔坚 邹文琦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