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58 证券简称:华洋赛车 公告编号:2025-115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定向回购类型及依据
定向回购类型: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定向回购依据: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三)激励对象离职”之“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的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鉴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在公司任职,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0,940股予以回购注销。
三、 回购基本情况
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三)激励对象离职”之“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的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鉴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在公司任职,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0,940股予以回购注销。
1、回购注销对象:1名激励对象
2、回购注销数量:30,940股
3、回购注销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055%
4、回购注销价格:8.74756元/股(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共实施两次权益分派,具体如下:
(1)、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股东会审议通过,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6,087,0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95元人民 币现金(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2)、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9月11日召开的股东会审议通过,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6,087,0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674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发生派息时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9.61-0.595-0.26744=8.74756元/股。
5、回购注销资金金额:270,649.51元,计算过程为:8.74756元/股×30,940股=270,649.51元。
6、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序号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拟注销数量(股) | 剩余获授股票数量(股) | 拟注销数量占授予总量的比例(%)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 0 | 0 | 0% | ||
| 二、核心员工 | |||||
| 核心员工小计 | 30,940 | 90,610 | 25.4545% | ||
| 合计 | 30,940 | 90,610 | 25.4545% | ||
四、 预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及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 类别 | 回购注销前 | 回购注销后 |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 1.有限售条件股份 | 28,529,127 | 50.87% | 28,461,722 | 50.77% |
| (不含回购专户股份) | 27,557,923 | 49.13% | 27,594,388 | 49.23% |
| 3.回购专户股份 | 0 | 0% | 0 | |
| ——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 | 0 | 0% | 0 | 0% |
| ——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0 | 0% | 0 | 0% |
| ——用于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0 | 0% | 0 | 0% |
| ——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 0 | 0% | 0 | 0% |
| 总计 | 56,087,050 | 100% | 56,056,110 | 100% |
注:上述回购实施前所持股份情况以2025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数据为准。
注: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将于2025年11月24日转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以上回购注销后数据已包含上述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1月1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告》(公告编号:2025-112)。
五、 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维
持上市地位影响的分析
六、 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通知情况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七、 备查文件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21日
